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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裸透争议 公益机构透明应以隐私为上限

2013年08月26日 14:4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侯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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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透明增加高昂成本

对公益组织来说,在同一时间内,披露的信息越多,意味着所负担的透明成本越高,相应的用于项目的成本就低了。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

(2011)第三章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

程文浩表示,信息公开并不是全部信息公开。但为了自证清白,很多公益机构选择“裸披”,该披露的和不该披露的数据都公开。

这直接导致了公益组织透明成本的增加。

姚遥算了一笔成本,芦山地震期间,壹基金在热线方面安排了60余名工作人员,并设专人开设捐赠发票、核实索取发票的捐赠人信息,甚至投递快递将近两万余份等等,“如果没有一些爱心企业支持,这些人力成本对于壹基金有些吃不消。”姚遥说。

但除了惯常的开销外,有些透明成本的支出则属意外。

姚遥表示,为了澄清“挪用风波”,基金会曾连续几天动用大量人力查找已经封存的旧账,原本的工作只能搁置。

对此,邓国胜分析,公益组织要向公众说明捐款去向和用途就需要人力对数据进行统计收集,并在网上披露捐赠信息,这都需要成本。

“对公益组织来说,在同一时间内,披露的信息越多,意味着所负担的透明成本越高,相应的用于项目的成本就低了”,邓国胜表示,有的公益机构尽管披露信息完备,但项目实施却差强人意。

捐赠人受益人隐私应保护

如果捐赠人不同意公益组织披露自己的信息,那么公益组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外公布。

对于公益组织不能披露的信息,邓国胜也给出了底线,即尊重捐赠人的隐私。

邓国胜表示,根据《指引》的第三章第七条: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壹基金支持总监唐艺蕾说,如果一些公益机构将所有的信息都公开,既侵犯了捐赠人意愿,也侵犯了受益人隐私权,比如艾滋病患者、残障孩子等等,这些受益人并没有授权公益机构去披露其个人和家庭情况,申请项目时,公益机构没有权利拿受益人的信息作为其展示透明的途径。

在信息披露中,捐赠人如果不希望其信息被公开,需在捐赠时向公益组织明确提出,否则往往被默认为同意。

为保护捐款者隐私,新成立的微公益平台就选择默认捐赠人信息不公开。

公益机构透明应有边界

透明的底线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而不可披露的边界,就是尊重捐赠人、受益人隐私。

那么,信息应当披露到什么程度?邓国胜认为对于公益组织来说,透明的底线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而不可披露的边界,就是尊重捐赠人、受益人隐私。

在底线与上限之间,邓国胜认为还存在很多模糊的地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要求,“但至少公益组织应当清晰什么能公布,什么不能公布”。

邓国胜建议,公益组织应当在有限的成本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做到最有效的披露。此外,也应尊重公益机构的知识产权。

对于网友的质疑,邓国胜希望尊重公益机构工作的基本专业。而对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吃什么?是不是大吃大喝?这样不尊重公益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就有些过度了。

另外,邓国胜表示,对于公众要求公布小额捐赠信息,一般而言公益机构不可能做到,特别是一些大的公益机构,“你捐了五块钱,我都告诉你这五块钱去哪里了。这个透明的成本太高了”,邓国胜说,对于小额的捐赠人和老百姓来说,按国际惯例,披露的信息有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这些大的信息,不可能具体到小额捐赠款项的去向。

 
[责任编辑:童声杨] 标签:公益组织 隐私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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