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法院一审裁定患白血病“黑老大”未涉黑
本报记者刘颖实习生陈泽国覃佳琪长沙报道
今年4月,一起被告多达18人的“涉黑”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雷强为首的涉黑团伙被检方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7宗罪。7月22日,浏阳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雷强等7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成立。
判决雷强5项罪名成立,获刑13年
1985年出生的雷强,高中毕业后便在浏阳永安镇一带混迹社会,先后结识了被告人王宁、陈志杰及彭世雄(另案处理)等人。2007年2月,雷强因买凶伤人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便于被告王宁、陈志杰等商量招收“小弟”,陆续发展了不同层级的“小弟”并逐渐成为当地一霸。
在检方指控中,2008年至2012年期间,雷强一伙在永安镇及周边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犯罪多起,以患白血病需要钱治疗为由敲诈工程老板钱财,还曾经因为与民工的冲突围堵公安机关。
在庭审中,被告雷强对于检察官指控的罪名当场表示了异议,他坚称自己没有涉黑,不处于领导地位,也没有围堵公安机关,否认自己利用“名声大”强拉工程业务牟利。
最终,法院在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项上,采纳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罪不成立,判处第一被告人雷强判处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成立,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王宁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成立,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被告人陈志杰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成立,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另有6名被告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成立,其中5名同时判处了开设赌场罪,另有8名被告被判处开设赌场罪成立,其中2名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涉黑的四个方面特征均不符合
法院认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要应从四个方面考量,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其一,被告人雷强一伙在组织结构上,未形成任何章程或较为严谨的组织纪律,层级区别不明显,团体相对松散,成员之间没有特定的、明确的分工,除被告人雷强、王宁、陈志杰直接参与或指挥实施的犯罪,其余犯罪体现不出组织的意志,没有完全具备组织特征。
公诉机关虽指控被告人雷强一伙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合伙放高利贷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有部分确实用于个人治病(雷强有白血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经济利益用于了维系组织运行,因此不具备经济特征。
其三是行为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强一伙在组织的意志下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多起不同的犯罪行为中,有的并非雷强或其他团伙成员授意,非法持有枪支的持枪目的并非用于团伙犯罪,四次开设赌场中2次与雷强团伙无关,有1次并非雷强组织,还有1次属于个人行为,与该罪“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不尽相符。
在非法控制特征这一项上,被告人雷强组织策划或者参与实施的多起犯罪和违法行为,虽然主观上有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但实际并未形成具有排他性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雷强等7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
2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经手该案的一名检察官。对方表示,是否抗诉,还需要通过对判决书的进一步研究再做决定,可能还需要几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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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寻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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