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兼营“野鸡”业务 常德夫妻“拉皮条”赚钱
本网讯 8月13日9时,临澧法院对一夫妻俩开路边餐馆兼营“野鸡”业务的案件公开宣判,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0月,临澧县停弦镇农民肖某、王某夫妇俩在207国道临澧县停弦镇路段,利用自有房屋经营餐饮业,顾客主要针对南来北往的司机。经营一段时间,生意不够景气,肖某、王某夫妇俩经观察琢磨,长途司机出门在外,大都辛苦单调,为投其所好,牟取非法利益,两人特意在经营餐饮的同时兼营“野鸡”业务吸引顾客。至2013年3月,夫妻俩先后两次为餐馆服务员刘某提供场所,容留其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刘某所获嫖资中提成。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遂对肖某、王某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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