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男子汽车站内如厕滑倒身亡 车站担责五成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王燕 罗榕 黄应文)六旬老人在逛百货公司时不慎摔伤,百货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官司,判决百货公司对老人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万余元。
2012年6月1日14时左右,年过六旬的阳大爷一个人到某百货公司维修部取鞋子,正遇上百货公司工作人员在维修部旁边的小仓库拆货入库,而拆货后的空纸箱就堆放在墙壁边上。阳大爷拿着维修的鞋子返回时,没有注意到空纸箱而被绊倒,经诊断构成了九级伤残。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货公司工作人员在拆货入库时,将空纸箱靠墙壁堆放在过道边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顾客的通行,存在过错,应视为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遂作出如前判决。
2012年6月,受害人赵某与妻子张某在常德汽车总站准备坐车去衡阳。候车时,赵某上厕所,不料滑倒,虽经医院抢救,仍未能挽回生命。常德武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坪客运中心系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应对乘客及候车人员安全负有保证义务。法院最终酌定双方责任比例为各50%。
法官说法
特定场所安全保障系法定义务
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说,根据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像商场、宾馆、餐厅等特定场所,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对该类场所具有不同于他人的事实上的强力控制力,而进入该场所的人往往与之存在较为密切的特殊关系,如购物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接受服务即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等。如果对场所设施、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放任态度,不积极予以维护修缮,或者不加以任何提示,则其将承担因该种过错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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