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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教或仅是法治建设一小步

2013年12月31日 10:58
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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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锐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几年,随着以任建宇、唐慧为代表的违法劳教案件被媒体陆续曝光,劳教制度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呼吁废除劳教的声音不绝于耳。在此背景下,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废除劳教成为执政党层面的承诺。而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废止劳教制度决定,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鉴于劳教制度对法治秩序的破坏性,不少人认为,此次劳教的废除是一次政府接受社会意见,与民间进行的一次良性互动。还有人认为,废除劳教加强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力度和广度,完善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甚至将其称为“我国法治建设里程碑”。

废除劳教制度固然可喜,也的确是法治建设的进步,但笔者认为,不应对其后续影响抱有盲目乐观的态度。一方面,客观地说,劳教制度之所以存在如此之久,部分原因在于其在社会治理方面有一定的实用性——可以填补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空白,规制违法和轻罪行为,惩治“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社会危害者。而劳教被废止之后,目前,虽然社区矫正被认为可以替代劳教的这一实用性,但其却面临基层司法机构欠缺必要执法资源等困境,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效能还有待观察。

更为重要的是,劳教制度之所以逐渐演变为“恶法”,本质的原因在于权力在使用过程中不受监督,例如某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法院裁决而直接剥夺公民自由,最终使劳教在某些地方沦为了公权私用、打击异己的工具。只要“不受监督的权力”这一劳教“精神”还在,谁也不能保证其不会以其他的形式“复活”, 衍生出另一种滥用职权的暴力处罚机制。

所以,至少从目前来看,废除劳教或许只是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一小步,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路”就在于建立后续制度,填补因废除劳教制度而产生的法规空白,包括如何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如何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等,将防治违法和轻罪行为,纳入社会治理的法治轨道。而更远的“路”,则是加紧约束公权力,建立现代法治体系,最终实现社会公共治理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双赢。而如何走好这条路,是比废除一纸劳教制度难度更大,也更加考验执政者决心与智慧的问题。

 
[责任编辑:王茜蕾] 标签:废止劳教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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