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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10月1日正式施行

2013年09月29日 09:57
来源:红网 作者:易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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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9月27日讯(记者 易征洋)今天下午,省人民政府举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发布新闻并表示《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于2013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出席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姚伟红主持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至2012年底,湖南机动车保有量已达833万辆,每年增速约20%,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1000万辆。机动车增多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但也带来了包括停车难在内的一些问题。专家测算,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全省城镇停车场总量严重不足,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驾驶人规范停车意识淡薄等,更加剧了这一矛盾,从而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和人民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有效加强停车场管理,适应公众停车需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共7章35条,对加强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加强专用停车场管理等多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为了做好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工作,《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规划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二是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三是要求有关场所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是国家确定的停车场发展基本方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第7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6类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四是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为了充分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效率,缓解停车场不足的矛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鼓励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禁止随意在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

为了做好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公共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共享。为了便于主管部门掌握和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高公共停车场使用效率和方便公众停车,《办法》第12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在公共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公安交警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上述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二是明确了公共停车场管理人的管理责任。为了保障公共停车场的安全、规范有序,《办法》第13条对公共停车场的硬件设施、标志标线施划、管理工作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现实中一些公共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办法》规定,收费公共停车场要在出入口处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三是规定了停车人的义务。要求停车人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得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四是要求提高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效率。《办法》15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价格优惠、提升管理水平或者对外出租等措施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五是禁止随意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针对实践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广场、公园等地方设置收费停车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办法》在第17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为了做好专用停车场管理工作,《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优先使用权。针对现实中一些单位对外租售或者擅自改变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致使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难以满足的情况,《办法》第19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二是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为了弥补公共停车场的不足,《办法》第21条规定“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为了方便到有关单位办事的群众停车,《办法(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三是明确了专用停车场管理人的管理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将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为了做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统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部门。为避免多头施划、随意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第22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二是规定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为了科学合理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要求公安交警部门编制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三是规定了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在第24条规定了6类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四是加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26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并实行年度审计”。

 
[责任编辑:黄秋霞] 标签:办法 停车场规划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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