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减负逻辑误区
近日,教育部针对其拟定的《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下称《规定》)正式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定》要求小学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可布置一些适合小学生特点的体验式作业,组织参加力所能及的手工劳动、农业劳动;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真正把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减下来。
《规定》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对减负话题的关注。发布减负令可以表明教育部门对于减负的态度,也可视为对公众关切的学生负担问题的回应,但这不是真正解决学生负担沉重问题的途径。真正让学生的负担减下来,必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缓解择校热,同时改革中高考制度,建立多元评价体系。但不管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还是改革中高考制度,都将向现有的既得利益和权力格局开刀。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关键在两方面,一是增加义务教育投入,二是转变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做到这两点,核心是改革教育投入和拨款体系,由政府主导教育拨款,变为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决策、监督政府拨款,如果有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教育预算,那么,公众就会在制定预算时,综合考虑地区的教育发展情况,避免把资源集中在少数优质学校,这就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扫除了障碍。
改革中高考制度,按照国家教改规划所确定的高考改革思路——打破一考定终身,推进考试和招生分离,探索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考试招生新模式——这要求政府教育部门实施一系列放权,把考试组织评价权交给社会专业机构,把招生自主权交给学校,把选择权交给受教育者。
也就是说,如果真要让学生负担减轻下来,功夫在“减负”之外,取决于政府是否放权推进教育管理改革和中高考制度改革。由于没有实质的放权行动,在现有教育管理体系和升学考试制度框架的所有减负措施,再怎么严厉,其实都是“纸老虎”。
令人遗憾的是,在减负这一问题上,我们一直很难看到政府教育部门在主动推进以放权为核心的改革,反而发现,教育部门在借发布减负令这一事儿,进一步增加行政权力。
在已有教育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断发通知、规定治理学校管理、办学的做法,本就是行政治校思维,而非依法治校。我国教育行政化严重,一个具体的表现是,政府部门的通知、文件太多。
而减负令在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怎么做的时候,也为政府部门创造新的权力寻租机会——可借检查减负令的执行情况,对学校、教师提出新的行政性要求,于是,学生的负担没减轻,学校和教师的负担却进一步加重。这是我国近年来教育问题治理的共同走向——社会对某一教育问题十分不满,舆论呼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顺应”呼声出台规定,行政部门的权力进一步增加,教育行政化问题加剧,原来的教育问题更为严重。
几十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发布的减负令已经上百条,可学生负担越治理越重,就是这一走向的具体体现。要治理教育问题,必须摆脱行政治理逻辑,警惕政府部门在治理教育问题时动辄发文件、规定的做法,而要督促政府部门依法、依改革纲要精神放权。只有政府回归本位,不越权干涉学校,给学校办学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放权给学校自主办学,教育才能回归本位,学生的负担不需要减负令也自然会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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