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为何多中“美人计
最近好几起涉及官员的案件,除了贪腐的金额外,都牵涉到了情色的细节。比如,刘志军的同事对其的印象是:工作狂、好色、对权力的痴迷。而昨天开审的雷政富案,不雅视频的曝光及后来媒体的报道,当地居民称其好色是公认的。
不久前媒体人实名举报一名副部级干部,也称证据来自该官员的情妇。以至于近些年,在舆论场广为流传着“情妇反腐”、“小三反腐”的各种段子。实际上,根据全国历年查处贪腐的案件数量,真正的反腐线索主要还是来自普通群众。认为一些“情妇”“小三”是反腐英雄的说法,若非存心调侃或者发泄情绪,确实有辱正道人心。
但话说回来,为什么情妇、小三们热衷于依附官员?或者说,这些最后出事的官员为何多好色?这并非凭空猜测,之前有学者统计称: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而在公开案例中,也有不少情妇因为与官员共同受贿而被追究刑责,在2007年后,他们被两高司法解释定义为“特定关系人”。
在我们看来,贪腐官员与更多情色细节牵连,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贪腐官员的家庭伦理观念崩溃,因为即便不牵涉腐败,这些有情妇和“小三”的官员,也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也一定程度上触犯了《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正所谓“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大量公开案例也显示:官员的贪财与好色犹如“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因为贪腐积累的钱财,有条件去包养情妇,又因为要负担“小三”的开支增加,需要变本加厉的贪腐才能承担。
其次,涉及情色细节的贪腐案件中,又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贪官自己付费包养情妇或“小三”,其二是性贿赂。前者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官员在被追究贪污贿赂罪行时,都没有追加重婚罪的责任,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党纪政纪和道德谴责的层面;后者则更麻烦,因为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性贿赂”规定,所以无论“行贿者”或者“受贿者”都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也正是因为这个制度安排,给为数不少的贪腐官员有了脱罪的理由,至少逻辑上是这样:行贿者直接行贿百万元巨款,受贿者再拿巨款去包养情妇,这是很简单的贿赂关系。但是,行贿者用百万巨款,先去包养一个女人,然后再满足官员的性需求。这样的行为就很难符合法律认定受贿的条件。
再次,官员手中权力不受监控,一个电话、一个字条背后就往往涉及到价值千百万的公共资源。对于众多商人而言,用情色的办法接近官员,“枕边风”可能比现金宝物更管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美人计”都是兑换非法利益的巧妙方式。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正因为权力的行使过程有太多的漏洞,这才造就了一个又一个桃色陷阱——本质上而言,这与性别无关。
病症很清楚,但是药方却不容易开出。贪官好色的案件屡屡曝光,尤其是这些细节多作为生活作风问题而不在法律上被追究责任,无形之中就会鼓励更多官员在贪腐的同时,放纵好色的冲动。
所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日前的指示:“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为可能犯错的官员“洗澡”“治病”。第一,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上释放明确的信号,即查处官员贪腐的案件中,增加对于重婚罪的责任追究,并且考虑在拥有官员身份的案件中,升格重婚罪的刑罚上限。第二,即便不能直接追究性贿赂实施者的责任,但可以将性贿赂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折算成财物,以此追究接受性贿赂的官员的罪行。这并非痴人说梦,因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以作为其执行或不执行公务的条件的,就是犯罪。“不正当好处”就包括了有形的财物与无形的服务。
最后,从人的本性出发,任何人都可能在性问题上犯错,官员也不例外,他们需要被格外关注的原因在于他们掌控着公权力,而最该限制的不是人性的本能,而是限制他们手中的权力。真正需要“去势”的是权力,那就是将权力关进笼子。刘志军也好,雷政富也好,如果他们手中的权力都关进笼子里,又有什么美色会拥上前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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