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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等21省省级公检法首长异地调任 规模超08年

2013年08月05日 07:59
来源: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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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河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建中被任命为安徽省公安厅厅长,而前一天,厦门市副市长、公安局长王小洪调任河南省公安厅长。至此全国省级公安厅(局)长中,超过七成为异地调任(包括中央“空降”)。据记者统计,全国省一级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也有将近一半属于异地调任。

据悉,新一轮省级公检法机关异地调任从去年开始延续至今,这是继2 0 0 8年之后又一轮大规模的公检法异地人事调动,而且涉及人数较上一轮更多。

21名省级公安厅(局)长异地调任

记者统计,目前30名省级公安厅(局)长中(江西暂时空缺),13名为从其他省份调任,分别为重庆、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安徽、吉林、辽宁、福建、海南、山东、山西和内蒙古。

另外,有8人从公安部“空降”,分别为上海、青海、广东、贵州、河北、湖北、黑龙江、陕西。

公安厅(局)长异地交流的第一个高峰出现在2008年,当年,多个省份公安厅长由公安部空降或从其他地方调任,但是接下来的三年,公安厅厅长的人事变动大多是本地任职。从去年开始,公安厅(局)长异地调任出现了第二个高峰,并且幅度远超过2008年。

去年6月,中央组织部举行公安厅(局)长集体谈话,时任中组部部长的李源潮表示,要“逐步实现全国的公安厅(局)长一般都由异地交流干部担任”。

今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和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与交流任职的公安局长交流时均表示,这种交流任职是中央的决定。孟建柱说,这是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决策,是领导干部全面成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公安厅(局)长进一步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有利于公安厅局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孟建柱还专门要求公安厅(局)长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面对各种诱惑,要把好理智关、情感关、廉政关,不受金钱所惑、不被美色所迷、不为权力所累。郭声琨指出,实行省区市公安厅(局)长交流任职,是中央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为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的决策,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领导干部交流和重点岗位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举措。

记者还发现,省级公安首长多由其他职务领导兼任,但由省委常委兼任的在逐渐减少。目前30位省级公安首长中,有9位由副省(市)长兼任,10位则由省(市)长助理兼任。此外,有的是由政法委书记、省(市)委常委或政协副主席兼任,没有其他兼任职务的只有7月底8月初新厅长刚上任的河南、福建、西藏、安徽公安厅长。

 

新任省级检法两长绝大多数来自司法机关

省级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异地调任也在加速。

省级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任期五年。据法制日报2008年报道,当年跨省交流的省级检察长有9人,法院院长有15人。

而2013年这一轮的更换中,新任省级高院院长的有12人,新任省级检察长有10人,这些人中,16人为异地调任或中央“空降”,也有七成的比例是从异地而来。另据中央政法委主办的《长安》杂志报道,今年新一届省级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中,除民族自治区外,新提拔的法检两长全部由交流干部担任。

据南都记者统计,现任31个省级法院院长中,天津、上海、安徽、江苏、海南、湖北、辽宁、江西、四川、浙江、河南、云南、广东、湖南、陕西等20个省级高院院长为异地调任,其中贵州、黑龙江、山东、河北、重庆五个高院院长为中央调任。而31个省级检察长中,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宁夏、湖南、贵州、云南、甘肃等12个省级检察长为异地调任,河北、吉林、湖北三省现任检察长为中央调任。

始于2008年的法检“两长”异地调任同样出于防止腐败,想切断其与当地的各种人情、利益关系网。当时异地调任云南省检察长的王田海介绍,他以前在其他省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500多起,而2008年1月份在云南就办理贪污贿赂案件102起。

时任最高检政治部主任的张建军曾表示,省一级法检“两长”交流任职是中央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防止权力异化,防止腐败发生”的作用,“有利于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而2008年大规模异地调动和2013年的异地调动之后,中央相关部门都召开了集体谈话。今年1月19日,在省区市法检“两长”交流任职集体谈话会上,孟建柱表示,党中央决定对政法系统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交流任职,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也在多个地方、不同单位工作过,切身感受到每交流一次,自己的眼界、视野就开阔一分,观察问题的角度、处理问题的能力就增加一分。如果长期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任职,眼界、视野就可能受局限。”孟建柱说。

孟建柱还专门提出,交流任职有利于领导干部进一步抵御干扰、廉洁从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在一个地方、单位工作,要抵御各方面干扰,难度很大。建立交流任职制度,是从制度上拒腐防变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干部真正的关心爱护。

另外,南都记者发现,新任省级检法两长,绝大多数来自司法机关。31个省级检察长中,一般是检察系统内调动,有5人来自公安厅厅长或省国家安全厅厅长,有2人曾任法院院长,此外还有3人来自省级人大常委会秘书长,2人来自省会城市的副书记或副市长,1位来自省政法委秘书长。而省级法院长中,除了5人外,均来自司法机关。而这些人中,年纪大部分50多岁,年富力强,而且学力较高。

 

专家观点

异地交流应与权力结构改革相结合

省级公检法首长的异地交流并不完全是一时的安排,而是有中央决定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进行保障的。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实行差额推荐考察,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职”。2007年,中央文件也要求对省一级“新提拔担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而公安部门首长加强“空降”和异地的行政法规也于2006年出台,当年出台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该条例被认为“打破”了公安部门人事任免由地方说了算的局面,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公安部门的管理。

虽然省级公检法首长异地交流主要是防止腐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肯定这一功能时,也提出一些新的看法,认为在现代社会,官员异地交流防止腐败的功能逐渐减弱。他对南都记者说,现在是信息社会,交通也很发达,一个电话就能联系到官员,飞过去也不过两三个小时。现代社会也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随时在构建自己的关系,亲朋好友的比重在下降,异地交流的官员也可能在这种人际关系中腐败。

竹立家同时认为,如果公检法首长由异地调任,人代会在任命时,还会产生人大代表不熟悉的问题,如果任命是一种形式,也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他认为,要遏制腐败,主要还是通过制度来规范,对干部任命的程序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同时对权力进行制约,还要让群众能监督其权力,而不仅仅是异地交流。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对南都记者表示,从历史上看,异地交流干部制度一直存在,如果权力结构没有变化,仍然高度集中,异地交流的干部很快就会形成自己的圈子。所以省级公检法首长的异地交流不能孤立地看,而是要与权力结构的改革联系起来。在设计异地交流制度的同时,也需要有配套的改革措施出台,比如与人大的权力衔接问题等。

 
[责任编辑:王茜蕾] 标签:调任 省级 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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