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王道东和李玉荣的委托律师杨晓娟展示诉讼材料。图/记者刘有志
本报记者向帅 实习生张雪松
长沙报道5月28日上午,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中心原OTC(即非处方药品)总监王道东、原媒介总监李玉荣和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就此事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上午11点,庭审结束,仲裁院宣布此案将择日裁决。
仲裁:被免职后,高管向公司追讨年薪
王道东说,他2012年1月进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议定的年薪为60万元,任职营销中心OTC总监。年薪的50%以基本工资形式按月发放,即每月发放2.5万元,其中1万元打入工资卡中,另外1.5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年薪的另一半则实行年终考核发放,具体考核标准以双方签订的工作协议为准。
李玉荣同年5月进入该公司,任职媒介总监,和公司议定的年薪为50万元,年薪发放形式和王道东一样。
公司与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不低于1万元,而对于剩余的年薪以工作协议形式约定。但双方原本应该签订的工作协议,公司却迟迟未能定稿。“因为相信时任总经理的程继忠,所以工作期间也没有在意。”李玉荣说。
王道东说,2012年11月8日,公司的营销中心进行重大人事调整,同月15日免去了自己和李玉荣的职务。
“当时公司内部很复杂。”王道东说。鉴于公司的状况,他选择暂时离开,“截至目前,我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合同期限为3年,无故免去职务后,既不安排工作,也不解除劳动关系。”王道东说,遭免职后自己的劳动关系处于尴尬境地,同时公司也未支付另外一半年薪,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活陷入了窘境。
今年5月4日,王、李二人委托律师杨晓娟,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王道东的另一半年薪27.5万元和工资损失30万元,以及李玉荣另一半年薪145831元和工资损失249996元。5月28日上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
缘由:销售额严重下滑,九芝堂免职两高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捷说,王道东和李玉荣进入公司后,在营销中心分别担任OTC总监和媒介总监。截至去年9月,整个OTC销售额出现下滑,同比下滑比例高达30%以上。有鉴于此,当月公司没有再给两人分配工作。同年11月15日,公司在内部张贴公告,免去了两人的职务。
“公司已及时发放王、李在岗期间所有工资,并未存在拖欠其工资事实。”卢捷说,遭免职后两人申请辞职,其中李玉荣于去年11月15日提交离职申请,当月19日短信联系公司领导协商离职事宜。
而王道东也于11月20日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工具RTX联系公司领导确认离职事宜。根据双方共同协商结果决定,虽然11月份两人未出全勤,但公司仍按照原月薪发放标准全额计算,多出部分作为其离职补偿金。
从公司出具的一份离职结算表上显示,去年11月,公司支付给王道东现金1.5万元,加上工资卡上的1万元,共计2.5万元。
九芝堂:增长率为负,不予支付特别绩效奖
在没有签订工作协议的情况下,现有劳动合同中双方又只约定,每月发放工资1万元。那么年薪60万、50万的说法是否属实?代理律师杨晓娟向仲裁院举示了一份邮件截图。
邮件显示,在去年12月29日,王、李二人书写了一份有关年薪结构的情况说明,将当初和公司口头约定的年薪标准列出来。时任总经理程继忠于今年1月6日回复,称关于年薪结构的情况说明属实。在这份材料上面,还有程继忠的签字确认。
“即使没有签订工作协议,双方的口头薪酬约定,公司也予以认可。”卢捷说,王、李二人在营销中心工作期间,整个OTC销售额出现严重下滑,增长率甚至为负数,因此按照双方的薪酬约定,公司不能支付这笔钱。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举示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公司前总经理程继忠对两人的薪酬结构作出了说明。
程继忠在说明中称,当初他和王、李二人口头约定了一个最高总数额,该数的50%每月按规定发放为固定薪酬,其余的50%为特别绩效奖。当销售回款及销售利润完成增长同时达到15%时,特别绩效奖满额发放;未达到上述目标,按照实际增长比例与15%的比例发放(如:实际增长率为7.5%,只达到目标的一半,则特别绩效按50%的标准发放)。上述增长率为负数时不予发放,当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超过15%时不再多发。
代理律师:没有书面考核标准,责任在九芝堂
对于这份情况说明,王道东认为,“双方没有签工作协议,也就意味着没有约定考核标准。目前公司出具的标准系人为编造的,程继忠应该是迫于压力才写的。”
该案代理律师杨晓娟认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真实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有二,一是规避应向国家缴纳的个税;二是当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另一半工资时,劳动者拿不出依据,公司就可任意损害劳动者利益。
公司至今未出台书面考核王、李工作的标准,其责任在九芝堂,而不在劳动者。既然没有书面考核标准,九芝堂就应该按自己所承诺的年薪金额向二人支付另一半年薪。在劳动者与该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擅自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同样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月28日上午11点,庭审结束,仲裁院宣布此案将择日裁决。
新闻回顾
九芝堂总经理程继忠离任分析指未能挽回业绩是主因
2013年4月17日,九芝堂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上程继忠向董事会正式提交辞呈,告别了他在九芝堂短暂的一年多时光。4月19日,九芝堂公布2012年报,实现净利润1.12亿元,同比大幅下滑44.71%。
“过去一年,程继忠没能挽回九芝堂业绩下滑的趋势,同时作为空降高管与老管理层的磨合也出现了问题,最后他只得选择离开。”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程继忠则向记者表示:“九芝堂是家伟大的企业,只是我不适合它。对于我在九芝堂的一年多时间,那已是历史,我不做评论。我希望九芝堂未来能一帆风顺。”
对比九芝堂去年四个季度的财报来看,业绩持续下滑。2012年一季度净利润下滑11.87%,半年报时下滑了13.8%,三季报时下滑了19.47%,年报时业绩下滑更加明显,直降44%。而从去年四季度单月来看,仅实现净利润2551万,同比更是大幅下降73.12%。
本报综合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约定工资标准违法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后,双方都应当依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每月工资不低于1万元,用人单位每月银行转账支付劳动者1万元工资,从表面上看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是必备条款,应当如实记载。公司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公司原总经理程继忠通过口头和邮件的方式承诺合同之外的薪资标准,应当视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至于,公司主张的与劳动者已经达成所谓“特别绩效奖”的发放标准,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否则应当按照其口头约定的内容支付剩余报酬。
对此,刘明律师建议,不管是普通劳动者还是企业高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应当真实合法,应当按双方达成的合议如实地将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等内容记载到劳动合同中,合同内低工资合同外高收入,看似诱人,但实际上有很大的隐患。用人单位如不按口头约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劳动者迫于没有相关证据,单位又不承认,很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