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段佳 通讯员 袁硕望 李跃进)任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班长,竟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某等人倒卡及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单独和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106650元。5月16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被告人邱某所退赃款人民币866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2008年5月至2012年8月任临长高速公路某收费站班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09年10月份,成某、肖某为了为在京珠高速公路临湘段通行的部分过往车辆进行倒卡和为部分过往车辆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逃避高速公路的收费从中获利。
为此,成某、肖某便通过他人找到时任临长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站收费班长的邱某,要邱某帮忙逃避高速公路的收费,并答应给邱好处费。双方约定:每当成某等人有倒卡车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车通过该收费站时,成某便事先电话通知被告人邱某,被告人邱某便安排收费员严某、徐某如有成某、肖某做有暗记号的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过时,就以“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成某并将自己以表兄弟胡某的名义在某银行所开的银联卡交给邱某,自己和肖某冒充叶某、胡某、罗某等人的名义,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先后51次将自己从倒卡车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车中收取的人民币94200元的好处费汇入邱某所持有的卡中,邱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4200元,严某、徐某各分得人民币15000元。邱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为家庭房屋装修,为妻子和自己的姐姐治病及家庭日常开支等。另外,2010年1月至6月,成某、肖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邱某,送给其3台格力空调、1辆电动摩托车、1台容声冰箱、2台海信电视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