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需缴公用事业附加费
红网滚动新闻记者 谭旭燕 长沙报道
2014年1月1日起,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正式实施,湖南省将规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路灯照明公共服务质量,积极推进路灯绿色照明节能改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由省电力公司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
用于路灯照明电费,运维改造成本支出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附加”)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重要资金来源。公用事业附加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应当将公用事业附加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具体包括:市政路灯电费,运行维护人员成本,路灯维修、更新、改造成本等。
与此同时,省政府网站12月24日发布公告,省环保厅拟受理省住建厅关于湖南省市政绿色照明改造工程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该项工程拟投资5亿元,在湘潭、衡阳、永州和常德四市已建成在用道路的照明系统灯具和控制管理系统进行改造,改造路灯10万盏。
在城市大规模绿色照明改造的同时,《意见》为城市路灯的正常运行保障了资金来源。《意见》指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保障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提高路灯照明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面向居民用电、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征缴
哪些人将支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意见》介绍,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均应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各级各部门不得减免、缓交此项费用。公用事业附加费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具体包括市政路灯电费,运行维护人员成本,路灯维护、更新、改造成本等,不得挪作他用。
《意见》还要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政路灯运行维护制度,及时修复破损照明设施,亮灯率要高于95%,确保市政路灯正常运行。
“要科学设置路灯数量,加强路灯运行管理,防治过度亮化现象和电力浪费。鼓励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市政路灯节能改造,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费用从公用事业附加费中列支。”《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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