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出台32条办法 稽察重大建设项目
12月20日,省发改委召开立法听证会,并发布《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草案)(下简称为《办法草案》),《办法草案》明确了稽察人员、稽察计划、委托稽察和稽察责任等内容。省发改委将争取《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实施。22名听证代表到会发表了看法和建议。
本报记者谭旭燕长沙报道
落实中央要求,实现简政放权
“现行稽察办法法律层次低,难以满足现行经济发展的形势,尽快制定《办法》对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很有必要。”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吴亚中在会上说,早在2006年,省发改委就成立专门起草班子。
近期下发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方案》明确,发改部门的改革方向为权力下放、减少审批。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立法途径,完善项目稽察监管制度,是发改部门转变职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权力和责任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迫切要求。”省发改委稽察办主任李学斌说。
李学斌介绍,自1999年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成立以来,省发改委稽察办共稽察各类项目近4000个,涉及中央和省投资近1000亿元,纠正各类违规项目问题3000多个,查处违规资金近20亿元。
吴亚中表示,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稽察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管,确保政府出资项目工程质量、资金安全、投资效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32条内容,提出网上在线监控
《办法草案》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共计32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明确稽察人员和职责、稽察程序和方式,以及稽察问题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李学斌介绍,《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建立举报制度,对项目建设和稽察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同时增加了被稽察单位的基本权利和陈述、解释、申诉等权利,体现了维护弱者权益和救济的要求。
《办法草案》提出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应该由国家公务员担任。稽察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干涉被稽察单位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也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还不能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违纪违法稽察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草案》创新式地提出了监测制度,即发改部门可以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制度,通过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网上定期上报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在线监控。
[听证代表提意见]
建议建立稽察特派员轮换制度
吕建伟(律师):为了把监督工作做好,避免腐败,省发改委部门要设立稽察腐败举报办公室,向媒体、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相关联系方面,对稽察人员和稽察项目进行监督。建议省级发改部门设立稽察技术专家库,稽察人员不可能面面俱到,在特定领域的稽察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建议增加稽察特派员轮换制度,一个稽察员在一个地方呆久了,容易产生腐败问题。
稽察人员虽不违法但不作为,要被追责
谈逢春(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强烈建议由于稽察人员不作为但是并未违法,但是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况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是为了避免稽察人员不作为,否则稽察工作就失去意义,稽察人员就是到处看一下,玩一下。对于不违规的建设项目,在下一次投标时应该享有优先权,这个理念应该在《办法》里体现。对于阻碍稽察人员执法,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应该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要避免重复稽察
胡秉阳(岳阳县发改局局长):对于稽察项目,是否能明确下来哪些由省级稽察,哪些由委托市级稽察,哪些是委托县级稽察的,这样可以把稽察的覆盖面扩大,也避免重复稽察。有时候同一个项目,省里面搞一次稽察,市里面也搞一次稽察,被稽察单位对这类重复稽察也有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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