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只是反腐的有益补充
低调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11年之后,因国家“383”改革方案中提及“廉洁年金”,湖南浏阳市一下成为新闻焦点。该市2002年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廉政保证金由个人交纳和集体配套两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5%交纳,集体配套部分由单位按个人交存的两倍交纳。参与这一体系的公务员如果违法违纪,除了受到相应的党纪、行政和法律处罚,还要从廉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比例的资金。(11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作为公职人员,保持清正廉洁乃天经地义。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尽可能地保持廉洁,奖廉惩贪成为各国惯例。如此看来,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也是反腐倡廉的有益尝试。不过,除了浏阳市坚持了11年之久,深圳和杭州的试点都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半路夭折,立志坚持到底的广东省江门市也难抵非议。民众之所以反映如此激烈,原因或许不在廉政保证金制度本身,而在于对公务员群体的集体不信任,以及对权力监管执行不力的失望。
“没实权的不用发,有实权的发多少也不够”,基层公务员的一句实话透露出心底的抱怨——保证金保证不了清正廉洁。但不可否认,浏阳市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实行11年间,很少有重大腐败案件见诸媒体,这说明该项制度多多少少发挥了作用。况且,对于大部分两袖清风却享受低水平待遇的基层公务员来说,退休时能领到一笔廉政保证金,也不失为一种激励与肯定。然而,要消除公众对于廉政保证金制度将“灰色收入合法化”的担忧,还必须从反腐倡廉的整个系统化工程入手,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反腐倡廉的关键不在于奖惩,而在于对权力的监管。廉政保证金制度或许能让少数公职人员不想腐,却不能铲除腐败问题的根源。因此,廉政保证金制度只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完善反腐倡廉各项配套措施,让公务人员真正不敢腐,才是建设廉洁政府的根本之道。廉政保证金不应只是一项福利制度,而应该成为一项反腐制度,为此,必须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对腐败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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