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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黄建中受贿41万获刑十年

2013年11月12日 07:21
来源:法制网 作者:阮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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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黄建中受贿41万获刑十年

法制网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刘雪飞 刘华

担任湖南省外经委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凯利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外贸学院)党委书记(副厅级)期间,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合作办学、承揽业务、招聘和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1万元。《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黄建中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款人民币41万元及违法所得款1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国企负责人转掌经贸学院

黄建中,1961年8月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1998年4月17日,黄建中担任湖南省外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5月12日,黄建中由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派至深圳凯利公司任副董事长,同年7月11日任该公司委员会副书记,同年10月23日任总经理。2000年7月11日兼任湖南省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2001年4月9日兼任驻珠海办事处副主任;2004年1月6日任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5月31日黄建中任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8月10日任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党委书记。

2011年12月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建中刑事拘留,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11月16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张检刑诉(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中犯受贿罪,向张家界中院提起公诉,中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建中在担任湖南省外经委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利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外贸学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洪润洲、王饮建价值人民币66万元干股,获取孳息130万元,收受何某等人贿赂119万元,获取孳息130万元。

对此,黄建中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收受贿赂是客观事实,但其中收受66万元干股不是受贿及130万也不属于受贿孳息,因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是受贿性质;收受何某及石某的财物都是属于馈赠;吴某的7万元是借款性质;湛某的钱已经退还;收受王某的财物属于朋友之间的往来,也不是受贿性质。

合作办学承揽业务捞取好处

记者注意到,利用合作办学、承揽业务等机会捞取好处,是黄建中较为主要的犯罪事实。

2007年初,湖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找到时任外贸学院党委书记的黄建中,请求其帮助促成澳大利亚国际应用教育集团(亚洲)有限公司及博士山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澳方)与外贸学院达成合作办学协议,黄建中答应帮忙。随后,黄建中将澳大利亚国际教育集团北京办事处的总代表李某介绍给外贸学院院长等学院其他领导并介绍了合作办学协议的项目。后经过双方协商,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与澳大利亚博士山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于2007年3月1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2008年2月28日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同意,2008年3月7日达成该项目财务执行协议。2007年11月5日李某代表国际应用教育集团(亚洲)有限公司与何万源签订合同:澳方每年根据招生人数以每人支付1000元的标准付给何某中介费。何某为了感谢黄建中的关照,先后送了9万元,黄建中均予以收受。

2000年湖南省外经贸厅委派黄建中到深圳凯利公司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6月9日深圳凯利公司决定对其下属的凯利宾馆与仓储公司进行的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生产、安装和服务某一类产品和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达标的认证),黄建中将此事透露给吴某。吴某表示自己具有认证资质,请黄建中帮忙让其承接此业务。其后,在黄建中的积极推荐下,深圳凯利公司董事会同意由吴某承揽此业务。通过此业务,吴某获得咨询费16.8万元。2000年底,黄建中向吴某提出借款7万元用以购买深圳市凯利公司改制的员工股,吴为感谢黄建中的帮助,送现金7万元,黄建中没有打借条,事后一直也未归还。

2001年,经湖南省外经贸厅决定由深圳市凯利公司与私营企业主石强共同组建长沙凯利公司,深圳市凯利公司持有该公司70%股份,深圳市凯利公司委任黄建中为长沙凯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通过选举当选为董事长,石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初,石某提出由长沙凯利公司承揽湖南大学天马学生公寓基建项目,但深圳市凯利公司职代会不同意长沙凯利公司承揽此项目,只同意石某以个人的名义承揽此项目。石某竞标成功后,以长沙凯利公司名义与湖大签订了天马学生公寓的投资项目。同年8月23日,石某擅自使用长沙凯利公司公章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质押合同获取银行贷款。黄建中发现此情况后,没有向深圳凯利公司报告,也没有向中国农业银行提出异议。为感谢黄建中的关照,石某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1998年,黄建中担任湖南省外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期间,湖南普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达公司)董事长王某为了感谢黄建中在普达公司到省外经贸委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品配额等手续时给予的关照,向黄建中承诺以后经济上有困难可以找他帮忙。2004年至2005年,黄建中先后3次向王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其中,2004年9月的一天,黄建中以到上海参加华东师范大学毕业20周年同学聚会需要用钱为由,直接打电话问王某要钱。

1998年,时任湖南省外经贸委(现商务厅)土畜产进出口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的王某认识了时任湖南省外经贸委办公室副主任的黄建中后,为了及时掌握外经贸委领导到深圳来检查指导工作的时间情况,请求黄建中及时透露相关信息,黄建中表示同意并多次在外经贸委领导到深圳前告知了王某,同时透露领导的工作意图。2000年下半年,王某为了感谢黄建中对其的帮助和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其送给黄建中人民币2万元。

违规插手人事招聘和工作调动获利

利用职权,违规插手人事招聘和工作调动,并在其中捞取好处,是黄建中第二类较为主要的犯罪事实。

2007年4月份,湖南省湘阴县交通局副局长周某某请求黄建中帮忙将其女儿周某安排到外贸学院当教师,并将其简历交给了黄建中。周某某离开宾馆时,将事先装好的一盒茶叶和一万元现金的纸袋子送给黄建中。不久,黄建中将周某的简历交给人事处长宋某,并打电话告诉周某某已跟外贸学院的人事处打了招呼,叫周某直接到学院人事处去报名应聘就可以了。2008年8月19日,宋某在党委会上将周某的录用问题提交讨论,最终会议同意将周某录用为商务外语系教师。

2009年上半年,黄建中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遇到同学湛某,湛某希望黄帮助将其调入外贸学院工作。黄建中告知中学教师要调入外贸学院工作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湛某只有本科学历。于是湛某请求黄建中帮忙想办法,先后到黄建中家送了三万元。2010年9月,在黄建中帮助下,湛飞福被调入外贸学院管辖的省商务厅培训中心援外部工作。随后湛某为表示感谢又送了1万元。

2009年3月份,姚某请求黄建中为其侄女吕某参加外贸学院招聘事宜提供帮助,并将吕某的简历交给了黄建中。黄建中提出学院招聘需要研究生学历,冯传书称录为辅导员也可以。之后黄建中将吕某的简历交给学院人事处长。2010年9月30日,学院党委会讨论吕某的录用问题时黄建中率先发言表示同意,最终会议研究通过将吕某录用为商务外语系教师。姚某为感谢黄的关照送给其1万元。

2010年4月份,湘潭市中石油公司经理韩某提出把朋友的弟弟张某从湘西调到长沙来,韩请求黄想办法将其安排到外贸学院当教师,黄建中同意。之后黄建中收到张民阔的简历发现其没有副教授职称,但仍向韩广济表示想办法。随后黄建中把张民阔的简历交给学院人事处长并要求予以关照。2010年9月30日,在党委会上讨论张某的录用问题时,黄建中率先发言表示同意,最终会议同意将张某调入到迁建指挥部工作。2010年底,为感谢黄建中的关照,受张某委托,韩广某送给黄建中现金人民币1万元。

66万干股及130万孳息未被认定为受贿

法院查明,2009年4月27日,湖南华伦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成立,公司股东为洪润洲、王饮建、袁锐、陈旻、晏琼等7人。经黄建中协调,华伦公司与湘潭九华经济区(以下简称九华经济区)签订《工业项目招商入区合同》,华伦公司交纳240万元购地首付款在九华经济区预购了151.8亩土地,后该土地升值空间较大,袁锐、陈旻和黄建中商议转让土地赚钱。袁锐向湖南唐臣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刚强提议购买九华经济区的土地,张刚强同意由袁锐负责购地事宜并承诺事成后给予奖励。同年12月4日,九华经济区与华伦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华伦公司将预购的土地退回,同日,湖南唐臣投资有限公司与九华经济区签订招商合同,预购了包括华伦公司退回的151.8亩土地在内的土地共189亩。同月15日,张刚强因该招商合同给袁锐兑现奖金400万元,袁锐分配给黄建中130万元。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黄建中辩解称66万元干股不是受贿及130万也不属于受贿孳息,因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未谋取利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黄建中收受的66万元的干股不应定性为受贿,130万元不是受贿的孳息的意见。经审查,华伦公司是晏琼与洪润洲等人合伙成立的,黄建中所在的外贸学院在设计和修建时均没有与该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没有证据证明晏琼在华伦公司取得的66万元股份与黄建中的职务有关联,故不能认定为受贿。公诉机关关于66万元是受贿及130万元是孳息的指控不成立,不予支持。黄建中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华伦公司操作土地转让获利,数额较大,系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黄建中从中分得利润130万元属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

最后,法院审理查明,黄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中,黄建中收受何某的5万元、吴某的7万元、王某的6万元,共计18万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黄建中归案后,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以被告人黄建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及违法所得款一百三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链接:

2012年11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4日一审对被告人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的裁定。据悉,张晓琪主要的犯罪事实,就是在学院安置亲近人员,独权决定基本建设,自己也顺便在其中得“实惠”。

2003年至2011年间,原长春大学副校长门树廷利用自己负责学校后勤和基建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939万余元。2012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门树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100万元。

说法:高校贪腐案频发亟待制度发力

虽然黄建中的落马有其此前在政府部门、国企等任职的因素,但其违规安排人事、调动工作并捞取好处的行为,再次反映出如今高校领导尤其是主管后勤和基建的领导贪污的问题和现象,着实值得警醒。

近年来,随着招生、基建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今不少高校不仅经费充足,而且自主决策权扩大,使得高校逐渐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为此,这就迫切相关部门以及高校自身,在财务、人事、课题等方面有一个更加系统、周密和有效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少给乃至不给黄健中们得以自由发挥的空间。

 
[责任编辑:王茜蕾] 标签:黄建中 湖南工业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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