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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保障"人在旅途" 盘点五大游客受益项目

2013年09月26日 11:11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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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 (记者 叶欣)还在因为被导游吭了而愤愤不平么?还在因为旅行社的不作为而有苦无处诉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人民网旅游频道整理了旅游过程中常见的四种现象,并根据《旅游法》为网友总结出旅游途中四大法宝供参考。如果网友旅游过程中遇到这些现象,可以拿起这些法宝大声说“不”,为自己维权。

一、购物法宝:强迫购物不被允许

现象分析:旅行过程中, 如果导游给你安排了购物点,强迫你购物,你可以说不。

可用条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维权结果: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合同法宝:旅游合同项目内容、时间需明确

现象分析:如果旅行社跟你签的旅游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你可以说不。

可用条例: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服务法宝:导游带团需全程陪同

现象分析:如果在旅行过程中你发现导游或者领队不愿全程陪同,你可以说不。

可用条列: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四、投诉法宝:旅游者“投诉有门”

现象分析:如果旅游过程中你与旅行社或导游发生纠纷,对方不愿承担责任时,你可以说不。

可用条例: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维权结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责任编辑:陈 晶] 标签:旅游 游客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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