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女子外出打工回家发现“被离婚” 又输财产官司
湘潭在线11月1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 通讯员 黄戍娟)湘潭县女青年赵玉莲,外出打工多年再回到家中时,却被告知已经“离婚”。家没了,能否分些财产?10月30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2月,家住谭家山镇的赵玉莲与易俗河镇的郭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赵玉莲外出打工。2012年,郭伟以妻子常年不归、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因赵玉莲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今年4月,赵玉莲回到夫家后得知自己“被休”,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位于易俗河镇的四层楼安置房。
2006年11月,郭伟父亲的老房被县里征收,征收方安排了两处宅基地给郭伟父亲。郭伟父亲自愿将老屋拆迁后获得安置的房屋宅基地户主姓名变更为郭伟。此后,郭伟、赵玉莲及郭伟父母在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建房,并进行了简易装修。在此期间,郭伟夫妇均为新房作出了相应贡献。郭伟辩称,安置房是他父亲的老房拆迁后所得,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安置房是郭伟的父亲自愿将户主姓名变更,房屋主要建设资金来源于郭伟父亲的拆迁补偿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郭伟父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应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郭伟个人财产,因此对赵玉莲分割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赵玉莲在建房期间作出了相应贡献,且目前没有房屋居住,郭伟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最终,法院判决郭伟支付赵玉莲5000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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