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1年-2015年。
二、背景及必要性
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产业历史悠久,在长期的开采和冶炼中累积形成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非常突出。近年来,由于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模式粗放及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重金属污染仍未有效缓解,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问题。2011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这是全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批复的区域性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方案。全面开展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湘江流域4000多万人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实现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客观需要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全国重金属污染治理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
三、工程目标
到2015年,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企业数量比2008年减少50%,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重金属污染的环境风险降低,重金属污染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四、工程内容
2011-2013年,以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开展涉重金属企业依法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和改造升级等工作,涉重金属企业数量比2008年减少50%。
2012-2014年,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工业污染源控制项目,不断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启动治理条件成熟的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及底泥土壤治理试点示范、科技攻关等项目。
2013-2015年,重点开展历史遗留污染治理试点示范、科技攻关及能力建设、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启动重点治理区的搬迁项目。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治理任务。
五、投资渠道
预计总投资178亿元,以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适当支持。其中,省财政安排13亿元。
六、责任单位
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省直成员单位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两型办等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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