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开庭审理网民段小文不服行政处罚案
7月9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段小文不服冷水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本案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段小文在冷水江市滨江公园从陌生人处听说,伍某原来是“月季花小姐”冠军,现在要当市长的秘书长了,就猜想伍某有问 题,在两家网站发表了“冷水江十大美女之一伍某是怎么成为市长的秘书长的”一帖,随即更换多个网名进行跟帖评论,捏造事实使用污秽不堪的语言对伍某进行诽 谤。1月9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到伍某报案,称1月8日有人发表网帖对其进行诽谤。经冷水江市公安局调查,网帖系网民段小文所发,冷水江市公安局以诽谤他 人、情节较重为由,对段小文处以行政拘留10天。段小文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娄底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月28日,娄底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 冷水江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段小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段小文使用污秽不堪的语言,捏造事实, 在互联网发布网帖,对伍某进行了诽谤,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冷水江市公安局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 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对于原告提出的“发表的主帖只是对伍某身份进行合理质疑,发表的跟帖虽有侮辱言词,但未指名道姓,不构成对伍某的 诽谤”诉求,法院认为,段小文在发表主帖对伍某进行质疑后,即不断变更网名,连续进行跟帖,在带有诽谤内容的相关跟帖中,跟帖与主帖在内容及用语上前后呼 应,足以让公众确信,跟帖所指即为伍某。段小文的发帖行为已超出合理质疑的范畴,构成对伍某的诽谤。
经合议庭合议,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冷水江市公安局对段小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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