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临时工执法”
原标题:关注“临时工执法”
编者的话
临时工,从字面释义,是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与正式工相对应。
1995年施行《劳动法》,尤其是2008年施行《劳动合同法》后,我国在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别,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
但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在现实社会中,不能进入编制内的临时工,拿着比正式工低很多的收入,做更苦更累的工作,并引发了受人诟病的“临时工现象”——暴力执法的是临时工,强制拆迁的是临时工……
针对此现象,6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本期《每周评论》,围绕“临时工现象”,结合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例,展开话题式讨论,力图廓清迷雾,辨析是非。
杜绝“临时工执法”关键要管好权力
叶祝颐
但凡有事,拿临时工做挡箭牌,已让人产生“审丑疲劳”。其实,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都无法改变他们代表相关部门执法的本质。临时工根本不应充当替罪羊的角色。
临时工不能参与执法,《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有些部门将执法权与处罚权委托给临时工,实质是违法行政。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法要善施。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规定临时工不能参与执法,只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基础工程,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应追寻行政强制权力被过度使用的根源。
权力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不可忽视。在有些执法人员身上,执法应有的敬畏感、庄严感少了,“潜规则意识”却多了。比如见到熟人不执法,见到领导不执法等,有了这种执法随意,让临时工上岗执法,也就见怪不怪了。在现实执法生态中,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领导的话往往比法律法规更管用。坊间流传这样的顺口溜: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批条)、白头不如口头(领导指示),就是对此现象的讽刺。
杜绝临时工执法充满制度善意,但如果行政机关与执法者对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有人头脑中还有权力意志作祟,他们仍可能滥设行政强制,继续让临时工冲锋陷阵。尽管执法对象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如果没有配套的问责处罚措施跟进,行政机关会不会认真反馈意见,会不会诚心纠错,还要打一个问号。
规范执法,关键不仅是厘清身份,更是约束权力。从根本上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实体正义,还必须推进依法行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果民众对公务人员、执法人员的监督权、评价权落到实处,评价意见能影响其绩效考核。滥用行政强制,滥用临时工执法,滥用临时工当替罪羊的现象,才可能销声匿迹。
暴力执法与临时工无关
孙曙峦
一段陕西延安市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近日引发关注。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双脚跳起踩踏倒地小贩的镜头,更是备受网友非议。6月4日晚,延安市城管局对外通报,当天所涉执法相关人员共8人被停职、待岗调查,并透露视频中两个焦点人物———黄衣女子及双脚跳起踩踏的男子均为无正式编制人员。
又是“神奇”的临时工干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城管执法人员双脚跳起踩踏倒地小贩头部”的恶劣性质,并不因是临时工所为而有任何改变。
获得了城管局批准上街执法,临时工所做的一切,都是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与是否在编毫不相干。事实上,工作时间任何城管队员的任何举动,所代表的不仅是他自己,还有整个城管部门。因此,拿临时工来当挡箭牌,根本无法洗脱城管部门自身的责任。对任何一家单位来说,无论聘用什么员工、无论聘用期是长是短,只要员工隶属于这一单位,单位就要对员工的所作所为负责任。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既然“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为何在开除临时工之后,众多涉事单位就能安然无恙?原因其实非常简单,那就是公众对“庙里的方丈”根本没有任何裁量权,只能看着“方丈”逍遥自在;只要“方丈”的上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方丈”就无惊无险。客观而言,临时工之所以能够“牺牲自己保全大局”,根源就在于缺乏行之有效而又严格到位的问责机制。
执法者出事,往往有违法的嫌疑。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临时工出事,单位是脱不了干系的,执法中造成的所有后果,要由执法部门负责。唯有严惩执法部门负责人,才会真正倒逼执法规范。
由此可见,要想杜绝暴力执法,根本之道不在于拿临时工开刀,而在于拿临时工的领导问责。
临时工何以被“偏爱”
周明华
为了在制度上终结“临时工现象”, 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4日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编外人员总数不超机关行政编制的10%。凡擅自招编外人员去履行公务、执法的,将被追责;《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临时工,对一些部门来说,是不可多得、永远听话、指哪去哪的人力资源,是出“小钱”占大便宜。由于身份与编制内的天然落差,临时工从事的活,多半是脏累难,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往往站在身后指点,临时工的收入却往往只是编制内人员的一半,甚至不及三分之一。
一旦公共服务或行政执法中因职业操守不济或法治理念不牢而出了纰漏,编制内人员便可双肩上耸,眼神一蹬,十指一摊,“是临时工干的”。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临时工这个既可干活又可挡“子弹”的劳动力,就是一个万能法宝。
远的不说,就拿日前延安市杨家岭附近城管粗暴执法来说,执法者居然双脚跳起猛踩倒地小贩,有城管队员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气。媒体曝光时,可谓有视频有真相,应该说城管局该“招”了吧。可延安市城管局6月4日回应称,双脚跳起踩踏的男子为临时工。更让人不解的是,该局不但未举一反三,以防类似恶行再现,反而说“城管在冲突中也有人受伤”。
以点窥面,足见一些人对临时工的依赖度颇高。可以说,制度在纸面上清理临时工易,但要荡涤将临时工当“替罪羊”的潜意识很难。一些涉丑回应虽然及时,但难以自圆其说。试问: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一说,城管局为啥还要招临时工?即便真有商贩在接受执法时不配合,难道临时工就可以知法犯法?
处罚标准不能有区别
杨国栋
据6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距离高考不到两周时,18岁的应届生小吴不曾想过,“围观”也会被城管痛打。5月25日,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他拍摄城管粗暴执法,结果遭到围殴。濉溪县外宣办工作人员称:“我们处理也是很严肃和及时的,两名城管、4名协管员已停职。主要责任人孔庆民被免职,协管员宋某、肖某被辞退。”
且不说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协管员(即“临时工”)是如何被允许参与执法的,参与围殴学生的有6名,为什么只有协管员被辞退,有正式编制的却只是停职和免职,编制难道是减轻和免除处罚的理由?
很多人也许不知道,无论是党内处分还是公务员处分,处分种类里没有停职和免职这两项,只有降级和撤职。和辞退相比,停职和免职根本就算不上什么处罚。风头一过,涉事城管也许就能官复原职或异地上岗,甚至连档案里也不会留下不良记录。
公众拍摄城管执法过程,是在行使正当的监督权,城管理应积极配合。如是文明执法,拍的人越多,城管的公众形象越好;如果执法生怕被人看到,也就难逃暴力执法质疑。有些城管,不仅要改掉打人的老毛病,也要改掉不让人拍摄执法过程的坏习惯。对暴力执法者是严惩还是护短,能不能以开放、透明的心态对待社会监督,是有些城管部门重树形象的关键。
打人是要被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但频频动粗的城管却少有被依法处罚的。当小吴被城管围殴时,目击此事的3名交警都没有上前阻拦。而5月31日陕西延安城管“跳踩小贩头部”时,从视频中可看到,有一辆牌号“陕J1397警”的警车缓慢经过,但并未做任何反应和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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