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备受关注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在湘潭市正式启动。
据了解,自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一出“重头戏”。自2012年1月1日以来,“营改增”相继在上海等9个省市开展试点,今年扩至全国。
与营业税以营业收入的全部金额计算征收不同,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抵扣,即增值部分才需要缴税。“营改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对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助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整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国税部门初步估计,这次“营改增”试点将为近九成的试点纳税人带来税收福利。
与先期试点的9省市的“营改增”政策相比,我市的试点改革工作有了新的政策变化。
(一) 本次“营改增”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不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我市“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 增值税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3%。
(三)变动较大的政策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取得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行税额。
5.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8月1日为“营改增”后第一个开票日 , 9月1日起开始正式申报。
“营改增”从8月1日起试点,相关纳税人该如何报税呢?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8月1日起顺利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出租车的士和企业衔头发票使用到2013年年底,具体规定按照即将下发的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局发票发售窗口将于7月20日起开始正常售票。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尽可能减少或缓解因“营改增”给试点纳税人带来的影响,试点纳税人在以下五个方面“基本不变”。即,保持使用发票票种版式基本不变;保持纳税人发票用量基本不变;保持纳税人开票方式基本不变;保持原地税发票代开网点的布局基本不变及保持个体定额基本不变。从9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不再在地税部门申报营业税,转到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但其缴纳的城建税、所得税等依然在地税申报。
另外,“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涉税信息系统,无论必要还是自选,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同质服务的前提下,免去2013年8月至12月服务费。同时,国税部门还将整合相关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严令禁止摊销摊派,搭车收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