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还贷却有12次不良记录 当事人打官司讨说法
记者吴和健娄底报道
个人在银行无故产生逾期还款不良记录达12次,娄底市民成华光为此与银行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较真,他要求银行方面出具更正后的正式信用报告,并且要求对方出具正式的说明函。为此,双方进行了长达三年多的拉锯,无奈之下,成华光将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
5月7日上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成华光诉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娄底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娄底分行)行政不作为案件。庭审从上午8点半一直持续到近12点,由于案件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个人无故产生12次逾期还款记录
2010年9月,准备参加单位团购买房的成华光被单位告知,由于他在银行有过多次逾期还款不良记录,不能给他个人进行贷款。
成华光非常疑惑,他赶到建设银行以借贷的名义进行查询,结果被告知,他在银行的逾期还款记录多达12次。累计连续3次,不连续6次逾期记录就不能贷款。建行工作人员建议他到原来贷款的银行去咨询,他这才想起,自己2005年曾经用公积金贷款买过一次房,但第二年即一次性还清了。
成华光找到原贷款的工行娄底分行,了解到,原来是银行把他按年一次性还款记成了按月还款,在还清贷款前错误产生了11次逾期还款记录,加上后来实际产生的一次,共12次。
成华光要求银行清除自己的不良记录,并要求对方对此予以说明。但直到2011年12月,成华光称自己才被通知,银行方面已经去除了不良记录。
要求解释原因,人行、工行“踢皮球”
成华光并不满意银行给自己的答复。成华光称,自己确实收到了银行方面的更正后的个人信用报告,但该报告上面并未加盖公章。为此,成华光多次找到工行娄底分行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信用报告,并要求对方说明产生错误的原因。
“说要我去人民银行。”成华光说,自己再次去找到工行娄底分行时,对方却告诉他要去人民银行才能将不良记录去除。成华光随后又找到人行娄底支行,但却被告知应该去找原来办理贷款的工商银行。成华光为此反复在两家银行之间讨要说法,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信用报告和说明函,但最终只是收到了未盖章的去除错误不良记录的回复函。
为此,成华光将两家银行告上了法庭。
7日上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成华光的诉讼案件。成华光及其代理律师将人行娄底支行作为被告,工行娄底分行作为第三人进行行政不作为起诉。
庭审中,成华光的代理律师表示,人行娄底支行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异议有法定的处理义务,当事人的不良记录是银行方面造成的,理当及时进行更正并将产生错误的原因进行告知。
被告方则表示,人行娄底支行只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工行娄底分行也是企业单位,没有法定的行政职能,因此将他们作为被告“并不符合法定要求”。
被告方解释,当事人对不良记录有异议,只需要到银行方面进行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即会进行更正处理。至于对方要求出具盖章的函件,银行方面从来没有这样的做法。
其代理人表示,银行各网点的数据录入每天都要进行上传,在此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错误也不可避免,对于成华光不良记录产生的原因,他们也不得而知。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就本案而言,双方产生的矛盾,与有些方面的管理不规范有一定原因。
[律师说法]
银行过错致储户受损,储户有权依法索赔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若因为银行过错原因导致储户征信信息受损,并产生连锁损失,储户有权在认定过错的基础上,依法主张索赔。
此外,李健律师也指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区别普通商业银行,而属于行政机构,因此是具有相应系列的行政职责的。
[延伸阅读]
银行出现错误缺乏明确的赔偿条款
个人信用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是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但银行个人信用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不规范、不科学的问题,影响到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
200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2006年1月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也正式运行。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
该数据库是我国惟一的官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基于其数据征集的强制性和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对权威性,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申请信用卡、贷款等业务时,通常将该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同意客户业务申请的重要判断依据。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极为重要,一旦相关信息发生错误,实践中往往导致法律纠纷。
目前,各银行负责定期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有关个人信用信息,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如发生信息错误或缺漏,导致客户信用评级降低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各金融机构大都制定了有关个人信用报告应用的统一标准,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不区分违约原因机械执行评价标准;对客户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审查个人贷款时没有综合分析客户资信实力等。
同时,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条款,如果因为银行错误导致个人被列入“黑名单”,那么个人在维权的同时,由此带来的损失谁来赔偿?银行的侵权如何认定?损失如何确认?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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