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困难单位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近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新规自2014年1月25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或者是虽然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但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或被政府定位困难单位的。
2013年7月,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上调到8%,这让效益不好的单位有些吃不消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处处长沈有成介绍说,例如有些单位可能之前的缴存比例为12%,效益确实下降后,可以提出申请调低到8%。如果还是无法承担,则可以申请缓缴一年。
新政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2.严重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3.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4.因不可抗力造成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单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存公积金的;5.被市或市以上政府确定为特困单位的;6.属于国有改制企业、申请破产企业或处于关、并、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沈有成介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审批结果下来之前,仍需要按照原缴存比例进行缴存,不得低于8%。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时,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有单位不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将会按照2013年9月9日起施行的《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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