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并于近日下发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办法》由“总则”、“裁量规则”、“监督管理”、“附则”四部分组成。由于在我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绝大部分案件涉及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该《办法》主要围绕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比如,将非法转让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纳入裁量范围;根据各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指标因素,调整了“第二、三类地区的处罚基准;增加了“涉及公益项目建设的以最低档次处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占地面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主动配合、积极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非法开采造成安全隐患、破坏环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等。
该《办法》是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历时一年半走访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成果,是对已实施两年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修订和重新发布。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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