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渗水延迟3年交房 物业要求补交3年物管费
2010年,长沙市民李鑫买下长沙中意二路中信文化广场1栋153号门面。这年12月份,他收到小区开发商统一下发的《入伙验收单》,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门面交接。但是,到场查看门面的李鑫却发现,门面外墙出现了渗水问题,他立即向物管处反映了情况,物管处也找人维修,要求物业解决漏水问题后,才签字验收答应房屋交接。
只是没想到,这一拖就是3年。直到几天前的2013年12月2日,李鑫将门面出租给朋友开日用品店,他于当天在物管处验收签字,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但让他没想到的是,物管处要求其补交3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排除采取“限制门面水电供应”措施的可能。
物管处副主任赵冬梅称,2010年底出现的渗水问题,不是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只是“一个小瑕疵”,“不构成延迟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物业方从彼时起已经提供了公共服务,因此需要交纳物管费。他算了一笔账,这个近50平米的门面,每月的物业费用100多元,3年下来“总共得交将近4000块”。
“没这个道理嘛,”李鑫对此有些气愤,延期交房因房屋问题引起,并且验收交接手续也是近日才完成,怎么物管费还得从3年前算起?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明认为,在售房、购房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时,不能视为已经完成房屋验收交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也是从完成交房手续后开始。因此,他认为本例中,物管费的收取时间从2013年12月2日算起。同时,物管处作为社会企业,无权对业主进行“限水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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