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完善房地产税应下调住房用地税负
将住房流转增值收入纳入个税改革统筹考虑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18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财税改革重点在于配套协调,下一步需要与价格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对于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他强调,房地产税是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未来改革应立足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具体到实践中,目前在部分地区房产税改革的先行先试和立法并不矛盾,可同时推进。
房地产税不止房产税一种
中国证券报: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及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下一步应如何推进改革完善这些税种?
贾康:《决定》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这一过程中,应结合短期可做之事与中长期目标,设计和推进税制改革的分步渐进配套方案。
事实上,改革在三中全会之前已展开,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财税改革的重要一步。随着纳入改革行业的不断扩大,将可以覆盖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使生产和流通等环节重复征税的税制安排成为历史。营改增一旦覆盖全部地区、全部行业,地方税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将大幅下降,这将倒逼财政体制改革。
下一步,为了解决营改增进度较快而地方未来主体税种打造较慢之间的矛盾,不排除在流转税领域区别对待地开掘消费税的潜力空间,把优化生产、消费结构的意图与增加地方政府税源相结合。资源税改革应抓住煤炭市场价位自然回调的宝贵时间窗口,将从价机制扩大到煤炭,并拉动新一轮基础能源产品理顺比价关系与价格形成机制的税、价、财联动配套改革。房产税改革应积极稳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经验,凝聚共识,徐图进展。环境税改革应在“十二五”期间推出一轮实际动作。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创造条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以及按家庭赡养因素调整扣除的改革方案等。地方的合理收费、使用者付费制度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地区情况走向规范化,将收入纳入预算体系管理。
中国证券报:《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否意味着这项改革将立法先行?
贾康:首先应肯定,这一提法回应了社会上对于房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诉求,是一大亮点。加快立法的意义在于完善税制,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建立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使房产税征收更加规范、合理。
就该项立法的途径而言,目前还需有关部门出具方案,不排除首先出台一定范围内的暂行条例,然后上升到全国通行的法律。需要说明的是,立法与先行先试并不矛盾,可两条路径同时展开,在地方试点中积累经验。
事实上,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未来完善房地产税应立足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在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之外,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提升过低的工业等用地税负,合理设定公共设施、行政用地税负,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效率。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将住房流转带来的增值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考虑。计税依据为房屋、土地评估价值,合并评估征收。对不同类型的住房设定具体税率。实行基本住房扣除,对改善性住房应实行低税率,对享受与长期投资性住房实行中度超额累进税率,投机性(短期持有)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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