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多输一个“0” 可反悔
本期法律专家:
孙长江:全国优秀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前两年春晚,赵本山他们演了一个小品,说是老爷子给人家捐款,本来想捐3000元,结果多摁了一个“0”,引发了一串欲说还休的故事。就这么戏剧性的故事,居然出了真人版。 据《新闻纵横》
【新闻细读】
李建刚、蒋晓菊夫妇在郑州做面粉生意。前两天,他们听说,新乡有个才4岁的小女孩,被确诊得了白血病。万幸的是,只要能坚持进行3年左右的化疗,就有很大的希望能够治愈。可是高昂的治疗费用让这个希望一度变得岌岌可危。
李建刚、蒋晓菊立刻决定,每人两千,给孩子捐四千块钱治病用。但是在填汇款单的时候,蒋晓菊多画了一个圈,四千变成了四万。就连收到钱的孩子家属都吓了一跳,赶紧跟蒋晓菊联系,要把多的钱退回去。
不过您听听人家蒋晓菊怎么说:“既然写错了,那就是上天的安排,说明我们跟孩子有缘分。钱如果帮不了需要帮助的人,那就是一堆废纸。这钱,你们留着。”将错就错,有的时候是智慧,有的时候则是人间的大爱。
彬读彬问
问题:如果钱已到账,李建刚夫妇是否有权要回多捐的钱?
孙长江:如果钱已到账,李建刚夫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赠与合同。
所谓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为: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即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或单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内容的理解存在违背内心真实想法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却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若该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则该合同自始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五种情形为可撤销合同之情形。其中重大误解, 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要构成可以撤销、变更合同的重大误解,首先需要表意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真实的效果意思不一致;其次需要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最后要求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地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李建刚夫妇向小女孩捐钱的行为应被定性为赠与合同,他们内心真实的效果意思是想向小女孩捐赠4000元钱,也就是说该赠与合同的合同标的额为4000元,但是,在捐赠的过程中,由于赠与人自己操作失误,误将4000写成40000而自己当时却并不知晓。可见,该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自己捐赠钱的数目存在重大误解,误将四万元认作四千元进行捐赠,且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原来的真实意愿有较大的出入,大大加重了李建刚夫妇对此所要承担的捐赠义务,因此,若钱已到账,李建刚夫妇想要要回多捐赠的钱,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以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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