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用“打官司”打破就业歧视常规
黄溢智
北京益仁平中心调研员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代理律师
在看到招聘启事上标注的“仅限男性”要求时,更多人选择放弃或改投其他公司,而曹菊却打起了官司。一直关注就业歧视的律师黄溢智免费代理了此案。
黄溢智认为这是一起打破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更多遭遇就业歧视的人应用行动为自己维权。
尽管,今年,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等部门相继发布通知,要求保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但就业歧视现象仍屡禁不止。
京华时报记者李晋
“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遭遇“立案难”
京华时报:去年,你代理了全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能否介绍下案子的情况和进展?
黄溢智:去年7月份,当事人曹菊看到一则巨人公司行政助理的招聘启事有“仅限男性”这个要求。她就去电话询问,这个要求是不是硬性的,对方回复是肯定的,她当时就不能理解为什么自己条件符合却不能做。她咨询了很多人,又找到我,我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这就是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招聘启事中特别明显注明仅限男性,京华时报:据说到现在也没立案,是什么原因?
黄溢智:已经一年多了,也没接到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
《就业促进法》出台后,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出现就业歧视,劳动者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我们当时直接向海淀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直到现在也没有立案,他们认为这类案件是新型案件,从未遇到过,不敢轻易下决定,需要向上级汇报商量,但一直没有结果。
我们去年同时也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也调查了,巨人公司一开始不承认发布过这个广告,后来我们提供了一份这个招聘网页的公证书,他们又说因为工作疏忽,现在已经改正了,监察部门看他们已经改正,就撤销立案,并没有对他们进行处罚。
我们对此不满意,对其提起了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这边开过庭,一审是败诉了,法庭认为这个处理是合适的,既然人家因为工作疏忽又改掉了,没有造成什么伤害。
现在的情况就是行政那边认为不足以处罚。民事这边也没有立案。
京华时报:现在,对性别歧视有没有一个具体的鉴定标准和依据?
黄溢智:法律中也只是说哪几类不能歧视,比如性别、民族等不能歧视,并没有定义歧视的概念,也没有界定用人单位什么样的行为就是歧视。
意在打破习以为常的歧视
京华时报:你觉得这个案子主要的困难在哪里?
黄溢智:法律对此没有处罚,也没有人去起诉。所以,曹菊案的意义就在这里,它在打破我们习以为常的歧视。
京华时报:也就是说,现在还没有相关法律和条例来对出现就业歧视的企业进行处罚?
黄溢智:有一个人才市场管理条例里,规定了处罚措施,涉及就业的,最高处以1万元左右的罚款,但操作性不强,它也没有具体的歧视定义。
京华时报:曹菊后,有没有出现类似的案件?
黄溢智:在曹菊之后,去年10-11月,在广州有个女生跟曹菊的情况非常相似,当时她觉得曹菊的诉讼没什么结果,没有选择起诉,而是向广州越秀区人社局投诉了,人社局对她和这个公司进行调解,公司在其网页上刊登了两周的道歉信,这也是比较成功的案例。
京华时报:目前就这两例?
黄溢智:是的,关于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就这两例。
缘于立法缺失和意识淡薄
京华时报:除了性别歧视,还存在哪些就业歧视?
黄溢智:身体健康方面的,之前比较普遍的乙肝。
京华时报:现在就业歧视现象还是这么多,究竟是什么原因?
黄溢智:原因有很多,有用人单位观念的问题;从法律上说,很多概念不清晰,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就业歧视,歧视后如何处罚,对法律责任也不清晰,从法律上就没有得到明确的保障。
在招聘国家公务员方面,就存在年龄、性别、户籍、身体健康等各种歧视,这对外面的企业肯定是个示范效应,既然公务员可以这样做,那其他行业更可以了。
京华时报:这些被歧视的人群中,有多少人有意识为自己维权呢?
黄溢智:当事人的权利意识比较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损,这也是这个状况得不到改善的原因。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关机制,即使有这个意识,也不知道怎么去起诉。
京华时报:你觉得在就业歧视方面,哪些领域改变起来可能会比较难?
黄溢智:性别可能改变会比较难,性别是外露的,一看就知道你是女生,性别歧视,不仅需要法律上禁止,在认识上也要提高。
社会组织应介入普法
京华时报:对于应聘者而言,如何去辨别哪些是就业歧视呢?
黄溢智:你看它的要求跟它的工作是不是相关的,如果与工作本身无关,就涉嫌歧视。
京华时报:我们该如何做才能消除这种就业歧视现象?
黄溢智:一方面,法律要完善,国家的立法、执法等部门要承担责任,不仅要明确这个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还要明确这个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如何去维护。
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不应该有所歧视,对所有人应该是平等的。
再有,相关部门执行要到位。现在《就业促进法》虽然有了,怎么去操作也是有问题的。
此外,劳动就业者及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提高普法意识。
京华时报:如果现在遇到就业歧视,我们可以用什么方式为自己维权?
黄溢智:从法律途径看,如果是应聘者,认为涉及侵权可以起诉;如果在就业期间,怀孕被歧视,有民事侵权的责任,则可以起诉,如果有劳动关系,涉及到公司赔偿的部分,还可以去仲裁。
此外,还可以有其他途径,比如去妇联、劳动部门、人事局等地投诉。
京华时报: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可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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