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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总会官员撞死人逃逸 赔付80万被指挪用善款

2013年08月19日 12:56
来源:人民网 作者:刘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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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这件事儿要从去年10月份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烟台市慈善总会的原办公室主任驾驶公车撞死人逃逸,按道理来说,这事儿既该负刑事责任,也得有民事赔偿,不过事情的处理却让人颇为不解,肇事者没被起诉,所赔的80万元被指可能善款。

去年10月16日下午4点50分,烟台市民史占傲正常行走在红旗中路和奇山东街交叉口的人行道上,被车撞倒,司机驾车逃逸。路人打电话叫了120,家人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才知道发生了意外。史占傲的老伴程新基:

记者:那你们是什么时候知道的他遭受了这个交通意外?

老伴:五点以后。

记者:你们是怎么知道的,是谁给你们打的电话?

老伴:医院吧,他往医院拉着走,都到医院了,俺老伴儿给他说的电话号码。

记者:那就是您老伴儿到医院的时候还是有意识的?

老伴:他有意识的,到了医院已经没意识了。

程新基说,在医院花了一万多,最终还是没留住老伴儿。肇事司机是时任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主任的王洪涛,出事后,他驾车逃逸。

记者:撞了人之后他是跑了还是带着老人去医院了?

老伴:跑了。

记者手中一份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在2012年11月1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显示几个要点,“王洪涛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肇事逃逸”。办案民警邱警官也认可,因为肇事者逃逸,无法再进一步确定是酒驾还是更严重的醉驾。

邱警官:他是逃逸,逃逸我们就没法再追究你是酒驾还是醉驾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解释,这一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肇事者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道德:交通肇事最实质是看你造成的犯罪后果,已经撞死人了,这就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了,法律量刑是三年以下,交通肇事以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就不能是三年以下了,是三年到七年。

事发过后,当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其中一份协议,第二条明确,受害一方要向公、检、法部门书面声明放弃追究王洪涛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记者从办案民警邱警官处证实,案件确实没有追究王洪涛的刑事责任,交换条件是受害一方拿到更高的赔款。

邱警官:交通事故毕竟是一个过失性的犯罪,双方可能都是受害者。双方达成了谅解,移送了检察院,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显示轻微,而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因此他们决定不予起诉。这个在刑诉法里是可以的,咱们以前的法律是惩罚性的,现在法律还是向国外靠拢,叫修补型,就说你要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你就是把他抓起来,判10年,如果老百姓拿不到赔偿,社会关系不会好的。

洪道德解释,这起案件被害人没有权利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洪道德: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当地警方应该立案侦查,从整个案情来讲应该是起诉到法院,法院量刑不会低于三年。

记者:条款上所写的免于刑事责任,这点应该是不成立的?

洪道德:没有意义。

烟台市慈善总会是隶属于市民政局的事业单位,不论是慈善总会还是烟台市民政局,对王洪涛现在的状态都讳莫如深。烟台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说,已经半年多没有见到王洪涛。

慈善总会:不在这儿办公了,他调到别的地方了。

记者:还在咱们民政系统吧?

慈善总会:啊,对。将近一年了,他个人的一些事情。

记者:是调走了,还是停职了?

慈善总会:直接调走了,到别的单位去上班了。我们有大半年没见他了。

烟台市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回复更为隐晦。

民政局办公室:他现在不在他岗位上了,调离了,有点儿特殊原因。

烟台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示名单显示,王洪涛的名字现在还在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的名单里。

酒驾撞人致死还逃逸,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交换条件是家属得到了更高的赔偿,这起案件除了直接忽略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有蹊跷。

按照双方协议,受害者家属拿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等共计80万元,算是一次性了断。受害人史占傲的女婿:

记者:你们是私了的是吧?

史占傲女婿:不是私了,是走程序的。

记者:最终是赔了多少钱呢?

史占傲女婿:这是我们私下达成的协议。

记者:保险的部分都赔了十万左右吗?

史占傲女婿:保险的部分具体赔了多少我也不太清楚,因为保险是他们去办理的,我们跟他最后协商的是一个总数,包括所有东西的一个总数。

记者:那就是协议上的数吗?

史占傲女婿:协议上是多少?

记者:协议上是80。

史占傲女婿:那就是这个数。

记者手中有两份双方签订的协议,2012年11月7号的协议,甲方是受害者家属,乙方签字的两人中有一人是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许夫新。第二份2013年1月2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甲方是“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括号王洪涛,甲方签字落款也是许夫新,并留有他的身份证号码,加盖了两个慈善总会办公室的公章。家属理解,盖公章是因为肇事者开的是公车。

史占傲的女婿:公车啊,那个车是慈善总会的车。因为他这个车是公车 ,我们一开始出事跟他谈的时候,都是直接和慈善总会进行谈判的。

记者:就是上面写得那个叫许夫新的人是吧,他出面谈的?

史占傲的女婿:他是下面的小兵,我们是跟领导谈的。

记者:那王洪涛就是他们的一把手是吗?

史占傲的女婿:对,王洪涛是一把手,但属于民政局的,我们主要是跟民政局的一把手谈,慈善总会归民政局管嘛。

记者也找到了在赔偿协议上签字的烟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副主任许夫新。

许夫新:这个事儿不是我的事儿,我是单位同事来帮忙处理这个事。

记者:那您为什么要签这个字呢?

许夫新:签个字很正常,因为我代表单位去处理这个事儿,总得有个处理吧,我不签字别人也要签字啊。

许夫新解释,按正常的赔偿程序,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部分,11万元。如果家属起诉追加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赔偿最多能拿到52万。

许夫新:假如你碰到农村的,就这个破车,他没钱,也就这样了,现在你比方说,我有房,我就有一套房,我没钱赔怎么办,卖房不可能。那怎么办,咱进去呆两年去,我该赔多少钱,就十万块钱拿走吧,我别的没钱你有什么脾气啊,咱这是单位,人是单位的,车是单位的,咱没办法最后只能这么处理,从情从意上来说我们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了。

许夫新几次用“我们”这个词来解释赔付过程。

许夫新:保险公司赔多少钱,我们额外赔多少钱,我们多赔了三十多万,你明白什么意思吧。我们赔付的东西已经让人满意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听完记者对协议的描述,也说不解。

洪道德:比方甲方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现在不是被拘留了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这也能理解,乙方是死者的家属,还有丙方,丙方是单位。如果这么签的话,单位就是一个监管者,或者说是一个见证人。那么现在呢,他只有甲乙两方,甲方是慈善机构,能这么签吗?从这个协议上面,能看得出来这个钱是由犯罪嫌疑人出的吗!

洪道德进一步解释,出现交通意外事故,即便是公车,也该优先由肇事者个人赔付,个人赔不起,单位可以出面,但要走法律程序,而不是一出事儿,单位就冲在前面。

洪道德:首先是要犯罪嫌疑人赔,犯罪嫌疑人赔不起的情况下,由这个车主来赔,而且这个过程呢,就不是调解能解决啦。因为作为单位来讲,它要维护国家财产不流失,那么怎么办呢?就要经过诉讼了。车主必须是在肇事者没有能力赔的情况下,车主再出面来赔。而且这个过程通过法院来裁定。

烟台市慈善总会隶属于烟台市民政局,会长由烟台市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会长是烟台市民政局局长。慈善总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说,他们的每一笔支出都要由民政局长签字。烟台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显示,总会资产主要来源由捐赠款、会员会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创始资金母本、捐赠资金增值部分等组成。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解释,钱主要是捐赠款。

王振耀:大范围而言是捐赠,但是再分,它有理财的收入、投资的收入,也有既是捐赠款,目前的法律规定,也有10%的行政费用,用来应对一些突发事件。

烟台市慈善总会官网对2012年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2012年度结余2.22万元。七八十万的赔偿款究竟来源于哪里?是肇事者个人赔付?还是真和慈善总会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童声杨] 标签:慈善总会 撞死人 赔付80万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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