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农联〔2024〕92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日
湖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和《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民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的,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安置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岗人员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用人单位、乡(镇)村两级及人社、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岗位开发及聘任
第五条 各地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当地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公共利益需要以及资金承受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设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第六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适当放宽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招用限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对象,须为我省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各地每年应将新增和腾退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招聘,做到人岗相适。
第七条 各地要结合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请、公开招聘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所在行政村(社区)公示7天。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应当一年一签。用人单位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履行公益岗位职责的,应及时终止合同,停发补贴。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乡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内容、技能标准、任务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总量。坚持因事设岗、以岗聘人、薪责匹配、在岗领补、动态管理。
第三章 岗位待遇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及时足额支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根据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困难程度分三档,第一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100%,第二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80%,第三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各地可结合岗位实际确定补贴档次。鼓励和支持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发展产业、从事灵活就业、到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等增加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当地补贴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合格后,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岗中管理、考勤管理等,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能进能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要使用全省统一的湖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程动态记录岗位开发、人员安置、补贴申领等信息。使用衔接资金列支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要按要求,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发放。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优亲厚友、轮流坐庄、漠视群众实际需求、挤占挪用资金、拖欠工资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追回所有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部门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安置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列支资金渠道的具体管理要求使用或参照本办法管理,列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统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日施行,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我省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