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按不超市场水平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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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按不超市场水平70%确定

红网时刻新闻8月13日讯(记者 刘玉先)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1日至8月20日。意见反馈渠道:邮箱hnfwjgc@163.com

《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历年筹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按不超市场水平70%确定

《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其租金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社会主体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制定和调整时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

市场租金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市场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政府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行政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投资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筹集单位或委托运营管理企业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减免租金的,当地政府应适当给予其适当补贴。

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

《办法》强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配租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成本因素构成,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承租人自愿按半年或按年交纳的从其自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但一个月租金不足1000元的其租赁保证金(押金)按照1000元收取。按季或按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

《办法》还强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原标题:湖南: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按不超市场水平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