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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脑梗塞起诉同行饮酒同事 称其劝酒


来源:潇湘晨报

一场醉酒后,郴州男子李某亮被诊断为脑梗塞。当他出院后,却将自己的三名同事诉至郴州资兴法院。

原标题:醉酒后脑梗塞起诉共同饮酒的同事,称其不但劝酒拒绝送他去医院

一场醉酒后,郴州男子李某亮被诊断为脑梗塞。当他出院后,却将自己的三名同事诉至郴州资兴法院。

这三名同事正是与李某亮一同饮酒的人。三人想不通,他们在酒店照顾李某亮两天,甚至还旷工留下,已经尽到了普通同事的义务。

近日,资兴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解答了他们的疑惑,尽管尽到照顾义务,他们却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没有及时通知家属,也没有及时拨打120 送医。

醉酒后脑梗塞起诉共同饮酒的同事

2018 年10 月下旬,李某亮与黎某华、邓某雄、邓某华四人陆续来到资兴市鲤鱼江煤矿打工,四人商定采取记账方式分摊各自的生活费用。

同年11 月5 日下午下班后,因矿区停水停电,四人相约来到资兴市区吃晚饭。期间,四人分喝一瓶" 椰岛鹿龟酒"。晚上8 时许,四人一起打车来到寿佛寺对面的广场游玩,随后又一起吃夜宵、喝土酒。在一起喝了3 斤多土酒后,李某亮感到头晕,便在餐凳上休息。

当晚11 时40 分许,黎某华三人搀扶着醉酒后无法行走的李某亮住进附近的酒店房间。当晚,三人陪护原告李某亮一宿,李某亮一直在床上休息。次日上午,三人商定由邓某雄、邓某华回煤矿上班,黎某华则留下来继续照看李某亮。于是,黎某华一直在酒店房间内陪护着李某亮。

11 月7 日上午,三人见李某亮的情况没有好转的情况下,与李某亮的外甥一起将李某亮送往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某亮大面积脑梗塞。因病情危急,当日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高血压病I 级(极高危)、后天性颅骨缺损、肝功能异常、肺部感染并胸腔积液。

李某亮前后共花费医疗费62428.18 元,其中自费29293.53 元。

然而事后,李某亮却将照顾自己的三个同事告上法院。

同事辩称已经尽到照顾义务

在李某亮的讲述中,三个同事不但劝酒,还拒绝送他去医院。

" 他们三人觉得没喝够于是再吃宵夜喝酒。刚开始喝酒时,我已感觉身体不适,但三人继续劝我喝酒,喝到晚上11 点多钟,我喝得酩酊大醉、不省人事。" 李某亮起诉称,邓某华、黎某华二人架着他,将他拖进酒店房间住宿。晚上起床小便时,他摔倒在床下,头部淤肿、下巴刮破。次日早上,更是头晕,双脚无力,不能起床。" 我要求三人将我送进医院,但三人说‘不要紧’,到中午和晚上我已不能进食。"

" 第三日凌晨,当我请求他们将我送往医院时,他们以找不到车为由拒绝。" 李某亮称,直到第三日妻子打电话发现他说话迟顿,口齿不清,才让外甥前来送他去医院。

李某亮认为,自始至终,三人均未将他送医或者打电话通知他的亲属,存在显著过错。

面对起诉,黎某华三人却很" 委屈"。在他们的陈述中,李某亮下班后都会喝酒,一起做事的人都知道他有一个" 饭前喝酒的习惯"。尤其是当得知李某亮有颈椎病,平时都会劝他少喝点。

四人在一起做事才认识的,都是打工的,没有过多的收入。四人每次就餐,都是采取AA 制,各吃各的,不存在劝酒一说。当天吃晚餐时明明是李某亮自己在就餐时喝的低度酒(四人平分)没喝过瘾,所以在吃夜宵时又喝了土酒。期间,三人都没劝原告喝酒。

" 他喝了2 杯就说颈椎炎病又犯了,酒不要了。有一点酒还是邓某华帮他倒掉的。邓某华见状还帮他在后脑上按摩刮痧。" 他们称,事发时,三人多次要李某亮去医院检查,是他自己不肯,总是以" 老毛病(颈椎病)、休息一会就会好" 来回绝三人。

李某亮喝酒后说不舒服时,三人还派专人看护。作为一般同事,已经尽到了自己应有的义务。李某亮明知自己有病在身,好酒贪杯才导致旧病复发,致使病情加重,完全属他自己行为不当造成的。

法院:尽到照顾义务但没有尽到通知义务

资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当晚两次喝酒都是原被告四人共同商定的,酒钱也是均分的,在喝酒过程中都是自斟自酌,喝不喝酒、喝多少酒完全由原被告四人自己把握和掌控,都是出于原被告的自愿。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两次喝酒存在劝酒的情形。

同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当原告李某亮因醉酒出现明显不适、不能自主、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 一起喝酒的被告三人应负有最大限度通知、协助、帮助、照顾的义务。三被告将原告搀扶到酒店休息,并一直陪护,后来还送其去医院救治,已尽到了协助、帮助、照顾的义务,但未尽到通知义务。

法院认为,不论原告是否推辞,被告都应立即通知其亲属或者拨打120 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使其脱离危险的境地。只有这样,才算尽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三被告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在短时间内饮用大量白酒, 增加了酒精对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性后果的风险。而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过量饮酒所带来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 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整个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和通知义务, 存在过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也应当承担与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酌情确定由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 的责任,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58.70 元。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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