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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夫妻双双出轨 妻子与情人谋杀亲夫后焚尸灭迹


来源:潇湘晨报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害人刘某乙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被刘某甲发现,夫妻感情出现恶化。2011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喻某某在歌厅唱歌时相识,随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害人刘某乙知悉后多次找喻某某麻烦,并经常打骂刘某甲,二被告人因此产生将刘某乙杀死的想法。

原标题:长沙夫妻双双出轨妻子与情人谋杀亲夫后焚尸灭迹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经宁乡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经宁乡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4年3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将该案退回宁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害人刘某乙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被刘某甲发现,夫妻感情出现恶化。2011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喻某某在歌厅唱歌时相识,随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害人刘某乙知悉后多次找喻某某麻烦,并经常打骂刘某甲,二被告人因此产生将刘某乙杀死的想法。

2013年12月6日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20厘米、宽约3厘米的尖刀和一条白色毛巾步行来到被害人刘某乙家门口伺机等候。零点49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拨打喻某某电话得知喻已到达后,出来将自家前门打开,被告人喻某某随后潜入被害人刘某乙的卧室,看到刘某乙侧身躺在床上睡觉,便试图用随身携带的毛巾捂被害人刘某乙的嘴,同时,刘某甲也帮忙去压刘某乙的双脚,但二人未能按住刘某乙,喻某某还被刘某乙的背部压到了身下。于是,喻某某用左手按住刘某乙的下巴,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刘某乙的颈部捅刺,然后,喻某某又翻到被害人刘某乙身上,用尖刀朝刘某乙的肩背部位连续捅刺,致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刘某乙死亡后,被告人喻某某与刘某甲用床单和扁担将其尸体抬到宁乡县黄材镇黄材村十组原国营716矿50车间一废弃厂房内的墙角,随后返回案发现场将血迹打扫干净。2013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喻某某来到抛尸地点,用当天早上买来的汽油和一些木柴对刘某乙的尸体进行焚烧。2013年12月7日早上,被告人喻某某再次来到抛尸地点,发现尸体并未完全烧毁,便于当晚再次用汽油对尸体进行焚烧。

2013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刘某乙的尸体被群众发现并报警,2013年12月11日13、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喻某某分别随黄材村主任姜某甲来到宁乡县公安局黄材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公安民警教育,被告人刘某甲、喻某某先后供述了二人共同杀害被害人刘某乙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被有刃刺器刺击胸背部形成胸腔开放性损伤、双肺破裂,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后被焚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尖刀、扁担、手机等物证(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姜某甲、姜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喻某某、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某某、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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