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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立遗嘱留房给前妻两子 后妻不满起诉获胜


来源:华声在线

核心提示 42年前,半路夫妻黄爱平与胡菊香各自带了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此后陆续在常德市购买了三处房产,均登记在黄爱平的名下。 2014年10月下旬,黄爱平因病去世,然而,他生前留下的一份遗嘱却引发了家庭

核心提示

42年前,半路夫妻黄爱平与胡菊香各自带了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此后陆续在常德市购买了三处房产,均登记在黄爱平的名下。 2014年10月下旬,黄爱平因病去世,然而,他生前留下的一份遗嘱却引发了家庭纷争。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莫茜 王玉琦 通讯员 粟伟

本报7月6日讯兄弟两人持父亲生前代书遗嘱,要求继母胡菊香(化名)分割财产。继母接受不了,就将两兄弟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该遗嘱无效。今天上午,记者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兄弟持有的遗嘱被判无效。

【事起】

一纸遗嘱引发家庭纠纷

42年前,胡菊香与常德男子黄爱平(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时,黄爱平已经有了两个小孩,而胡菊香也有了一双成年的儿女。夫妻俩相亲相爱,努力的为小日子奋斗着。

1984年开始,黄爱平夫妻陆续在常德市购买了三处房产,均登记在黄爱平的名下。 

2014年10月下旬,黄爱平因病去世。然而,他生前留下的一份遗嘱却引发了家庭纷争。

据称,黄爱平去世前一星期找人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交代,三套房屋中,一套归两名亲子继承,两套归妻子继承,自己过世后按国家政策所享有的一切待遇由亲子继承。  

丈夫过世,胡菊香和继子因为遗产分割产生了分歧,而争议最大的是丈夫弥留之际留下的遗嘱。于是,对遗嘱存疑的胡菊香将两名继子告上法庭。

2015年6月,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

法院判代书遗嘱无效

法庭上,胡菊香表示,三处房屋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丈夫私自立遗嘱处置,这是对她合法利益的损害。她的继子则认为,遗嘱是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庭审理发现,这份代书遗嘱虽然据其子介绍当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但是在遗嘱上仅有黄爱平一人的签名。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爱平留下的这份代书遗嘱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这份遗嘱除了黄爱平本人的签名外,并无见证人的签名,这在形式上与法律不符,属于形式上不合法。此外,这份遗嘱是在医院向黄爱平的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的前四天所代书的,参照公证遗嘱的做法,当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的,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而该份遗嘱并无相应证据,此时的黄爱平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遗嘱内容是否是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令人产生合理怀疑;同时,这份遗嘱在内容上,把不属于其个人遗产的部分进行了处置。

“基于以上种种,法院认定在实质上这份遗嘱也不合法,这份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随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由胡菊香及两名继子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老黄留下的三套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    

立遗嘱最好进行公证

本报金牌律师团律师安金龙表示,市民立遗嘱时要规范。如果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需非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为了避免代书遗嘱在有效性方面的争议,确保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被曲解,代书遗嘱的过程中,最好要全程录像。录像过程中应当注意呈现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画面质量,应保持全程录像的连贯。”安金龙认为,应该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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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秋霞]

标签:遗嘱 后妻 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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