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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起“民告官”案以和解收场


来源:红网

红网株洲站5月23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肖蓉 通讯员 梁小平 邓画文)“告官见官与告官不见官就是不一样,老百姓希望官员能真真切切解决实际问题。”昨日,因房屋产权纠纷,状告茶陵县房产局不作为的谭松林感慨地

红网株洲站5月23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肖蓉 通讯员 梁小平 邓画文)“告官见官与告官不见官就是不一样,老百姓希望官员能真真切切解决实际问题。”昨日,因房屋产权纠纷,状告茶陵县房产局不作为的谭松林感慨地说。5月18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株洲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最终和解撤诉。茶陵县房产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并承诺尽快履职,谭松林放弃赔偿请求并撤诉。

【起因】

谭松林因房屋产权与邻居发生纠纷

1997年,市民谭松林经茶陵县规划局及国土局批准后,把旧房子拆除,新建了一栋住宅,该住宅与茶陵县汽贸公司相邻。同年,茶陵县房产局给他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11月,茶陵县汽贸公司经县政府批准进行产权转让。2001年4月该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茶陵汽贸公司所有财产以80万元转让给刘某。

2002年4月,刘某凭转让协议,将与谭松林有争议的一间房屋在茶陵县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之后,谭松林与刘某就该房屋产权发生纠纷。从2003年起,双方就此多次进行民事及行政诉讼,法院亦多次作出民事、行政判决。

【上诉】

法院判决后,谭松林状告房产局不作为

2014年5月,谭松林向茶陵县房产局申请,要求茶陵县房产局履行注销刘某房屋所有权证和恢复其被注销的房产证。房产局未作出行政行为,谭松林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6万元。

【一审】

被告方茶陵县房产局未派人出庭

该案在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时,被告方茶陵县房产局未派人出庭。茶陵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还是依法作出“茶陵县房产管理局在60日内对谭松林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由茶陵县房产局对谭松林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行政判决。

面对这样的判决,茶陵县房产局认为该局此前的行政行为均是根据法院对刘某、谭松林民事、行政判决所作出的,并非不作为,并且该案件还应该把有利害关系的刘某一同纳为当事人。茶陵县房产局对赔偿判决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茶陵县房产局副局长出庭应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此时新《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依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通知茶陵县房产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5月13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依照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茶陵县房产局主管法规的副局长胡智出庭参加了诉讼。

【调解】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做了细致的析法说理工作,出庭的房产局副局长当庭表示将认真履职。庭后,经法院数次组织调解,5月18日,株洲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茶陵县房产局表示,将尽快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谭松林的申请,谭松林也放弃了赔偿请求并撤诉。

“工作没做到位,就应该听群众的意见。”昨日,胡智坦诚地对记者说:“刚开始面子上可能会有点过不去,但能出庭与市民面对面地沟通,对促进我们本身的工作也是有益的。”

5种“民告官”情形须见官

1.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2.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4.年内首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5.人民法院建议或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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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株洲 告官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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