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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两名环保官员因省外污染担刑事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

水污染案发地在广西贺州市,但郴州市永兴县两名环保局干部为此担了刑事责任。近日,永兴县检察院披露了该案,该县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站站长阳某、副站长梁某渎职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

水污染案发地在广西贺州市,但郴州市永兴县两名环保局干部为此担了刑事责任。近日,永兴县检察院披露了该案,该县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站站长阳某、副站长梁某渎职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7月5日,广西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出现大量死鱼现象。经连夜检测,在贺州与广东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检测出有害物质。其中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死鱼内脏经依法送检检测出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镉,严重威胁了贺江下游群众的饮水安全。

经专家组调查,广西贺州市汇威选矿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此次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而该厂烟尘灰及化学添加剂系在千里之外的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采购来的。2014年8月22日,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线索,决定对该县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站站长阳某、副站长梁某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

经调查:阳某、梁某在负责该县固体危险废物执法管理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对冶炼企业固体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李某甲、陈某、李某乙、黄某等人在没有办理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固体危险废物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将390吨含有重金属成分的烟尘灰及化学添加剂等原材料非法转让给贺州市汇威选矿厂采购人员赵某,最终导致贺江水污染事故发生。

承办检察官认为:阳某、梁某二人的渎职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408条,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该县法院一审判处二人的渎职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由于二人的渎职行为与贺州水污染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免予刑事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 肖洋桂 通讯员 许志华 谭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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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郴州 污染担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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