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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计生草案规定四类“单独再婚”可生二孩


来源:湖南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夫妻再生育1个子女的条件●对独生子女及视为独生子女情形进行界定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刘文韬)为全面落实国家的“单独两孩”政策,调整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省政府结合实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生育条例

●明确夫妻再生育1个子女的条件

●对独生子女及视为独生子女情形进行界定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刘文韬)为全面落实国家的“单独两孩”政策,调整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省政府结合实际组织起草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涉及“单独两孩”政策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修正案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1个子女的;一方在父亲或者母亲死亡前系独生子女,健在的母亲或者父亲未抚养或者未再生育,只有1个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只有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1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同时,修正案草案对“单独再婚”夫妇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方系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1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1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一方再婚前有两个子女,另一方系独生子女且无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有1个子女,一方系独生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还对独生子女及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进行了界定。独生子女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同时,具有下列3种情形也视为独生子女: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者儿童;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其抚养方未再生育的。

据了解,截至9月底,全省共收到“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29835例,已经审批28479例。

相关链接:夫妻再生育如何办理生育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修正案草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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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条件 条例 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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