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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被判赔偿女患者15万 因20年前输血致感染丙肝


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衡阳讯 20年前,刘某在衡阳某医院手术输血300毫升,10多年前被查出携带丙肝病毒,后经查排除系通过母婴传播和性传播的可能,他认定病毒因医院提供的血液所致。8月11日,笔者从衡阳市中级法院获悉,酌

本报衡阳讯 20年前,刘某在衡阳某医院手术输血300毫升,10多年前被查出携带丙肝病毒,后经查排除系通过母婴传播和性传播的可能,他认定病毒因医院提供的血液所致。8月11日,笔者从衡阳市中级法院获悉,酌情判令医院赔偿刘某各项损失的50%,共计15万余元。

1993年12月,刘某在衡阳某医院手术输血300毫升,但医院在输血前未对刘某是否患有丙肝进行相关检查,亦不能证实对所输血液经过检验合格的证据。

2002年11月,刘某经检查发现携带丙肝病毒,遂进行针对性治疗。2011年12月2日,刘某从报纸上看到一篇针对1994年以前输过血的市民一定要去做丙肝检查的文章,遂猜测自己患丙肝可能是在医院输血所致。刘某的丈夫、母亲、女儿均前往医院检查,均未发现携带丙肝病毒。刘某认为,其患丙肝是医院提供的血液不符合规定造成的,遂于2011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医院认为,刘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输血与刘某感染丙肝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普通市民,虽在2002年才知道携带丙肝病毒,但直到2011年12月2日才通过报纸上的肝病知识宣传知道输血是传播丙肝的途径,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12月2日起算;刘某已举证证实其丈夫、女儿、母亲未携带丙肝病毒,则可以排除刘某系通过母婴传播和性传播的可能,而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可以推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与刘某感染丙肝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医院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院作出判决,酌情判令医院赔偿刘某各项损失的50%,共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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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医院 感染丙肝 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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