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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3名法官将执行款结余收作法院经费被处分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执行款结余进了法院腰包 本报记者朱元祥 实习生李海燕 永州报道 宁远县纪委通报,宁远法院几名法官将标的款以执行费的名义收作法院的工作经费。三名办案法官“构成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错误”,分别被处

原标题:执行款结余进了法院腰包

本报记者朱元祥 实习生李海燕 永州报道

宁远县纪委通报,宁远法院几名法官将标的款以执行费的名义收作法院的工作经费。三名办案法官“构成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错误”,分别被处分。

目前,被执行人李新明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获得法院立案受理。

这几年,永州宁远人李新明一直在奔波。他坚持认为一大笔钱,落进了宁远县法院的腰包里。

宁远县纪委的一份通报显示,在那起案件中,宁远县法院将8万多元的执行款变成了工作经费。李新明认可的数字是11万多。他于今年7月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

被执行的房屋卖给法院领导

案情并不复杂。李新明拖欠宁远县城关信用社和建设银行宁远县支行贷款,被两家金融机构告上法院。

法院的判决材料显示,李新明所欠的本金和利息共计43万余元。李家位于县城的两栋房屋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在2001年、2002年和2004年,宁远县法院先后三次公开拍卖,均未成功。2004年11月,办案法官直接将房屋卖给宁远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邓天德。

7月24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了时任宁远县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冯志成。冯志成说,当时把房屋卖给“邓院长”,程序上有很多问题,“没有裁定书,没有公告,什么都没有。”冯志成称曾提出反对意见,分管法警大队的副院长冯顺祥未采纳。“冯院长说,出了问题他负责。”

随后,记者联系宁远县法院副院长冯顺祥。“这个案子不是我主管的,我不清楚。”冯顺祥说。

当年接到举报后,宁远县法院启动纠错监督程序,认为法警大队将执行拍卖的房产卖给本院工作人员,属于违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了该变卖行为。

违规收取执行费8万多元

2006年,李家的房屋被法院继续拍卖。宁远县法院的相关材料显示,竞买人陈志红当年拍得李家房屋,成交价为22.2万元。

李新明欠城关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共27万余元。“经宁远县法院法警反复做工作”,收到113050元拍卖执行的款项后,城关信用社将李家的借据转交法院,此部分案件执行终结。

李新明欠建行本金15.8万元。由于债权变更,且变更后的对象未依法提出执行申请,宁远县法院裁定,终结此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

材料显示,李新明房屋拍卖款22.2万元,支付城关信用社11.305万元,扣除执行费64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后,余款为84850元。

宁远县纪委2013年7月的一份通报称,在这起案件中,宁远县法院副院长冯顺祥等人,直接将标的款以执行费的名义收作法院工作经费,违规收取执行费80950元。

宁远县纪委认为,冯顺祥、冯志成及另外一名办案人员行政乱作为,构成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错误,给予冯顺祥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冯志成等两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该案中,宁远县法院曾给予冯志成行政警告处分。

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已受理

房屋被拍卖后,李新明一直在奔走。据其介绍,今年7月初,宁远县法院同意将执行剩余的8万多元退给他,但他并未同意。因为他和律师查阅相关票据后发现,“被法院拿的钱不止这么多。”

李新明的委托律师罗喜立翻出了复印的法院票据,“把这些票据一加,法院收到的执行费是19.98万。”

罗喜立分析,这笔钱加上法院已支付给信用社的11万多元,至少超过30万。而此前法院宣称,拍卖李新明房屋所得为22.2万元。

今年7月初,李新明和罗喜立向宁远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此举并不顺利。

“我前后跑了6次,宁远县法院才受理。”罗喜立说。

宁远县法院院长唐小辉说,之所以有拍卖款项尚留在法院,是因为李新明涉及多个案子,还需要执行。李新明回应,“我其他的案子,该付的钱都付清了。”

采访中,唐小辉证实,李新明申请国家赔偿一事,宁远县法院已立案受理,“在处理阶段,正在走法律的程序。”

专家

执行终结剩余的钱应返还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永红介绍,法院执行案件时,拍卖款足额支付给申请人之后,剩余部分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

张永红认为,如果法院将拍卖执行后的款项以执行费等名义据为己有,这涉嫌滥用司法职权,“这肯定不行,从民事角度来讲,是对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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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凌炜]

标签:法院 执行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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