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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卡取光钱 获失主谅解后未被批捕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捡”卡取钱,获谅解后未被批捕 本报长沙讯 “依法不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执行逮捕。”7月2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内,案件公开听审会上,芙蓉区检察院作出上述决定。 这是该院在监督庭查阶段决

原标题:“捡”卡取钱,获谅解后未被批捕

本报长沙讯 “依法不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执行逮捕。”7月2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内,案件公开听审会上,芙蓉区检察院作出上述决定。

这是该院在监督庭查阶段决定是否逮捕的首次尝试。昨日的案件公开听审对象,是一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5月28日晚,在长沙市一自助银行内,犯罪嫌疑人廖某趁邓某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及时取走之机,分五次共计取走受害人建设银行卡内的现金12700元。7月8日晚8点左右,廖某在湘潭市雨湖区网吧内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其家属向被害人邓某退赔了12700元,并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认为,廖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基本事实已经成立,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在盗用卡后,将卡内的钱全部取完。廖某直到被抓前都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确有逮捕的必要。

廖某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廖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他这次的犯罪行为是一时的贪念,且案发后把全部金额退赔给了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所以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实际行为和情节,请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措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芙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吕艳辉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吕艳辉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廖某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审查发现,嫌疑人廖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其系初犯、偶犯,且已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请求从轻处理。遂不具有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建议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廖某。

公开听审会最终决定,不对廖某实施逮捕。

记者李柔 实习生符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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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凌炜]

标签:谅解后未被 取光钱 获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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