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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掉井里摔成9级伤残 状告四单位获赔8.5万


来源:三湘都市报

■制图/王珏 (本报2012年6月28日A11版) (本报2012年8月14日A04版) (本报2012年9月21日A03、A04版) (本报2013年7月10日A05版) 2011年10月

■制图/王珏

(本报2012年6月28日A11版)

(本报2012年8月14日A04版)

(本报2012年9月21日A03、A04版)

(本报2013年7月10日A05版)

2011年10月21日,这个日子让45岁的张庆国毕生难忘。当天下午6点多,张庆国独自走在长沙县泉塘的一条人行道上,突然一脚踩空,“扑通”一声掉进了一口井里,摔成9级伤残。为此,张庆国决定状告长沙县住建局、长沙县电力局、长沙县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随后,打了两年零九个月的官司,其间经历6次庭审,因井盖缺失致残的长沙市民张庆国最终赢了官司,获赔8.5万元。3月26日,他拿到最后一笔赔款。据了解,这是长沙县首例市民坠井受伤告政府部门获赔案。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潘显璇 张明阳 实习生张峰瑞

两次判决

【原判】 坠井人被判担责六成

2012年5月1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张庆国状告长沙县住建局、长沙县电力局索赔14.6万元。法官之后到现场勘查,追加长沙县城管局和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随后,此案在长沙县法院开庭5次,4家被告单位在法庭上互相推脱,均不对这次意外事故负责。

2012年9月20日,长沙县法院一审判决长沙县电力局担责40%,赔偿4万元;张庆国自行担责60%;其他三家单位无责。一审法院认为,证据表明事故井盖属于长沙县电力局,作为该管道井和井盖的管理人,该局负有不可推卸的维护、管理职责,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张庆国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导致坠井受伤,有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然而,长沙县电力局和张庆国均不服这一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改判】 被告四单位都需担责

2013年7月9日,此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4单位延续一审的风格,每次谈及管道井的所有者、管理方,均是打太极,只说“不关自己单位的事”,把难题留给法官。

2014年2月,谁也没想到,二审结果竟然来了个“逆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井内有6个用于铺设电力电缆的管道孔,属于电力设施,这是管道井的组成部分,因此长沙县电力局对管道井有维护管理义务,必须保证管道井的安全,所以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井是由星沙供水公司所挖的深坑演变而来,并且井内有属于供水公司的水管,井盖缺失,说明供水公司在维护管理上存在过错,要担责;同时,井盖管理是城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故表明长沙县城管局管理失职;此外,井盖属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长沙县住建局对井盖管理负有监督和检查职责,坠井事故可以推定长沙县住建局没完全尽到监督检查职责,所以也应担责。

法院认定,长沙县电力局、城管局、星沙供水公司对事故井盖有直接管理和维护义务,长沙县住建局对井盖管理有监督职责,因此4单位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8.5万余元,张庆国自身承担20%的责任。

两方态度

【原告】 盼职能部门加强服务意识

“煎熬,焦急,耗时耗力,但又无可奈何,但最后讨得了说法。”张庆国如此形容他的维权之路,从事发到拿到赔偿款,他耗时2年9个月,每次开庭都得请假去参加。

“周围没有一个人支持我打官司,我告的是职能部门,大家都说我打不赢,是白费力,一直劝我放弃。” 这起官司让张庆国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他希望通过这起官司,能让相关部门警醒,维护好公共设施,对市民的安全负责。

对于终审判决,张庆国表示,赔偿都到手了,官司算是打赢了,他希望涉及公共服务的这些单位今后能加强服务意识。

【被告】 全面排查辖区井盖,防类似事情再发生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4家被告单位又有何看法呢?

长沙县城管局管线部副主任涂智学:这是迄今为止长沙县唯一一起坠井受伤赔偿案。目前,长沙县城管局已对辖区内的井盖进行了全面排查,每个井盖都有负责的单位,无主井盖已全部封填。我们局里还没有相关的主动赔偿机制,坠井受伤的市民只有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办。

长沙县电力局相关负责人称:管道井我们还没用过,也被判担责,那就只有赔偿了。这件事之后我们加强了管理,以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

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不愿多说,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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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凌炜]

标签:单位 长沙 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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