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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一卫生监督人员以罚代管非法牟利获刑

2014年02月18日 08:1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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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卫生监督执法官员,本应及时查处非法行医,如发现涉嫌犯罪,更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可湖南省临澧县卫生监督所执业卫生监督科原主任邵学军,为了完成单位下达的经济任务,以实现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在3次查办非法行医时以罚代刑。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邵学军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而此案的背后,暴露出当前个别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在创收冲动下的管理乱象。

以罚代刑

临澧县卫生执法监察大队成立于1997年7月,2006年4月更名为临澧县卫生监督所,为临澧县卫生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法人,受临澧县卫生局的委托,以该局的名义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2002年12月,邵学军在临澧县卫生监督所担任卫生监督员。之后几年,邵学军在所内被慢慢提拔。2012年,邵学军任临澧县卫生监督所执业监督科主任。

据记者了解,卫生监督所执业监督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的评审和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对临澧县范围内的非法医疗清理和打击等。

2007年4月和2011年5月,邵学军身为卫生行政执法的案件承办人员,先后两次对临澧县安福镇居民张某非法行医案进行查处,并对其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2012年5月,邵学军第三次承办张某非法行医案,未提出将张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仍然建议对张某给予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放纵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犯罪活动。

在此期间,邵学军还3次承办了对临澧县安福镇居民罗某、蔡某非法行医案的查处,邵学军都建议对罗某、蔡某给予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放纵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犯罪活动。

非法牟利

在法庭上,被告人邵学军辩解称,其与非法行医当事人张某、罗某、蔡某等人之间既没有亲戚关系,也不是朋友关系,在办理涉及张某等人行政案件过程中所收取的罚款已全部上缴临澧县财政局,且这些罚款对于其科室利益和个人利益影响不大,他没有徇个人私情私利,亦没有徇单位小团体之私利的目的;在客观上,他没有弄虚作假,更没有舞弊的行为。邵学军还自辩“不懂法”,称由于其不知道非法行医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法律规定,而未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临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学军身为卫生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其科室及个人利益,徇私舞弊,隐瞒其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曾两次因非法行医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仍然提出给予以行政处罚的建议,以罚代刑,致使其承办案件的当事人继续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法院同时认定邵学军辩称“不懂法”的理由不成立。法院认为,邵学军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多年的执法人员,系卫生监督员,打击和查处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行医行为提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是其法定职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公开发布的非法行医罪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是其日常履行职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而且其多次参与了卫生系统组织的业务竞赛和业务培训,培训的资料汇编内容里面有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这些发文、通知和竞赛试题均涉及有非法行医的法条和司法解释。

管理混乱

随着此案的开庭,临澧县卫生监督所在创收冲动下的管理乱象也逐渐浮出水面。

据记者了解,临澧县卫生监督所自2006年至今,每年都给各业务科室下达经济指标,各科室完成经济指标的主要途径就是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每年完成了经济指标的科室,可按人均1500元领取奖金,再由科室平均发放到个人,如未完成则只能按经济指标完成比例领取。

为了创收,一些执法人员开始做起以罚代刑的“生意”。以打击非法行医为例,临澧县卫生监督所为了在上级检查时能够顺利过关,在接到通知后,该所执业监督科的工作人员就会与个体诊所老板通气,事先通知他们关几天门。比如,当常德市卫生局来检查时,他们都会安排执业监督科的工作人员去要求张某、罗某等人停业几天,把诊所的牌子罩上。几年下来,基本形成了这么一个套路,所以常德市卫生局每次检查,都没有发现临澧县的非法行医诊所。

“这些人没有执业证件,本应该取缔,但是因为多种原因,卫生监督所没有逼着这些人关门。这些情况如果被上级检查发现,肯定过不了关。”临澧县卫生监督所一名官员如此向法庭作证陈述。

说“法” 打击非法行医更要除掉“保护伞”

近年来,非法行医现象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一些“黑诊所”更是采用虚假宣传、售卖假药等手段骗财害人。然而,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应对之策,一阵风过后很快又故态复萌,而一些执法者成为非法行医者“保护伞”问题,确实在少数地方真实存在。因此,如果不能端掉罩在非法行医现象头上的“保护伞”,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就很可能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有可能和以往的历次类似的检查、执法行动一样流于形式。

链接

吉林省靖宇县林业局花园口镇林业工作站原站长汪兆林、靖宇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原副站长高洪泉,在处理靖宇县花园口镇居民李某私自开垦参地过程中,在测量参地时,明知李某非法开垦参地12亩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被告人汪兆林向被告人高洪泉提议,李某爱人患有癌症,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人高洪泉出于友情与同情,就同意了。并以参地是两个人开垦的为由,为李某开脱,进行了行政处罚。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致使李某又继续违法开垦参地7.5亩。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兆林、高洪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卫生监督 罚代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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