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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住建厅:向居民征缴公用事业附加费并非涨电费

2014年01月06日 08:19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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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淦璋 通讯员 张艳 边城

近期网络上传出“电费又要上涨了”的说法,而依据竟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对此,省住建厅予以澄清――

“税费减下去,路灯更亮堂”

近期网络上传出“城镇居民元旦起需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在缴纳电费时一并收取”“电费又要上涨了”的说法,而依据竟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1月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征缴方式、调整税费政策,使这项已征收多年的政府性基金更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提升路灯照明公共服务,推进市政公用事业节能减排,并非“电费又要上涨”。

并非新开征一项规费,只是进行规范管理

记者注意到,《意见》要求“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均应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各级各部门不得减免、缓交此项费用。”

省住建厅城建处负责人称,这并非从今年元旦起新开征一项规费,因此电费并不上涨,实际是对这项已开征几十年的政府性基金,就其征缴模式、支出使用程序、使用范围等予以明确和规范。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附加”)是1964年经国家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我省公用事业附加一直采用“伴电征收”模式,于销售电价中一并收取。即:根据用户的用电量,按一定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2元,一般工商业、大工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07元,收取款项用于城市路灯照明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

几十年来,我省未就其征收使用管理出台全省性政策指导文件,各地的征缴管理模式也比较混乱,执收主体不一,使用不规范。这导致出现了公用事业附加收不抵支。

免税和降低手续费,全省可节省1.59亿元

许多地方存在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不抵路灯开支的情况。从近三年数据看,每年均出现了1亿元至2亿元左右的资金缺口。

省住建厅城建处负责人表示,公用事业附加收不抵支,一大原因是城市规模日益扩大,路灯照明、景观照明用电量急增,且路灯节能改造推行缓慢。另一大原因是“中间费用”过高,此前公用事业附加需上缴税金19.02%,代征手续费10%。

公用事业附加费属政府性基金,本不应缴纳税费。因此,《意见》针对性地提出公用事业附加要落实“免税”政策,即税金为0。同时要求统收统管,实行省电网公司统一征收,省住建厅统一管理,省财政厅统一拨付,代征手续费由10%降为2%。

随着城镇规模扩张,城市公共照明服务经费支出将进一步增大,仍需政府通过市场引资等模式予以解决。但公用事业附加减少“中间费用”支出,无疑可以使大多数市县有效缓解路灯照明服务收不抵支的困局。以2012年为例,若落实“免税”和规范代征手续费后将节省1.59亿元,资金缺口可以“补上”。

加强路灯管理,防止过度亮化和电力浪费

采访中,住建、财政、电力等多部门人士告诉记者,《意见》因为不当解读,引发了公众的疑惑,认为电费又要上涨了。事实并非如此。《意见》更多的是通过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减少“中间费用”,让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

《意见》要求,使用公用事业附加的路灯照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市政道路、街道、市民广场、免费公园以及公共绿地等设施。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运行维护制度,及时修复破损照明设施,亮灯率要高于95%。

《意见》同时指出,严格控制路灯能耗和管理人员编制,制定路灯绿色照明节能改造计划。要科学设置路灯数量,加强路灯运行管理,防治过度亮化现象和电力浪费。鼓励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市政路灯节能改造,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费用从公用事业附加费中列支。

 
[责任编辑:周凌峰] 标签:附加费 电费 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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