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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银行卡遭克隆 7万存款被盗取


来源:湘潭在线

李军通过律师调取银行监控资料显示,密码是他在办卡过程中被泄露的,钱是被他人利用复制的卡取走的。彭迈认为,“银行对ATM机负有监管责任,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的两个必备条件,且银行卡是先决条件,银行有辨别银行卡真伪的责任。

湘潭在线1月3日讯 韶山的李先生在银行办了张借记卡,并存入8万元,孰料这笔钱当天就被人取走7万元。原来,是不法分子克隆了银行卡。在多次向银行索赔未果后,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昨日,韶山市法院一审判令银行赔偿这笔钱。

诉讼案由银行卡遭克隆,7万存款被盗取

李军(化名)是一名个体户主。2013年4月的一天,经业务员联系,他在韶山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办理短信提示业务。当天下午,李军托亲属往卡里存入8万元。

然而,从当天下午3时开始,李军陆续收到短信提示,称卡内资金已支取。他立即到银行查询,才发现卡内资金已被人取走了7万元。他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经调查,李军卡内的7万元被他人在湘乡市的ATM机上分7次取走。目前,这个案子仍在侦查处理中。

李军通过律师调取银行监控资料显示,密码是他在办卡过程中被泄露的,钱是被他人利用复制的卡取走的。

事发后,李军以银行方面有过错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万元及误工费3万元。遭对方拒绝后,李军一纸诉状将这家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责任划分三七开,银行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

法庭上,李军认为,银行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提供安全的服务场地,导致自己的卡号、密码被他人窃取。另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有效识别复制、克隆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对此,银行负有责任。

银行辩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便于查清事实,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中止审理。此外,李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款是被复制卡支取,即使是使用复制卡支取,损失也系ATM机未有效识别复制卡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面赔偿李军损失7万元。

业界说法判例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该案中,李军一直将银行卡带在身边,本人并没有去提取现金,为何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李军作为持卡人,交易密码和身份信息由自己设置和保管,具有较强的秘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在取款业务中也是相当重要,因自身过错导致密码泄露,对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责任。

本案中,被告履行辅助人某银行支行未能正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从而错误地向他人支付了讼争款项,应对其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对其银行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

据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克隆存折、银行卡案时有出现。曾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彭迈律师认为,韶山法院的这一判例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彭迈认为,“银行对ATM机负有监管责任,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的两个必备条件,且银行卡是先决条件,银行有辨别银行卡真伪的责任。如果不法分子拿假银行卡来取钱,银行若能辨别出这张卡是假的,即使其知道密码,也不可能取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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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谐]

标签:银行卡 湘潭晚报 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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