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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起故意杀人案4女童父母遇害 获19万司法救助金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父母遇害,四女童获19万元救助金本报长沙讯 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娟娟(化名)与三个妹妹失去了父母。此后,年迈的外祖父母成了她们的监护人。然而,凶手虽然受到了法律惩处,娟娟等人却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

原标题:父母遇害,四女童获19万元救助金

本报长沙讯 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娟娟(化名)与三个妹妹失去了父母。此后,年迈的外祖父母成了她们的监护人。然而,凶手虽然受到了法律惩处,娟娟等人却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因为生活困难,娟娟四姐妹向湖南高院申请了司法救助。12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案件,记者了解到,娟娟四姐妹最终获得了19万余元的司法救助金,也就是每人获得司法救助金4.9万余元。

娟娟等4人的父母被黄某飞杀害后,她们由外祖父母监护。永州中院2016年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飞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娟娟等4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3889元。湖南高院2017年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理应由黄某飞赔偿的5万余元,黄某飞却一直没有履行。无奈之下,娟娟等人只能以未执行到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且生活陷入困难为由,向湖南高院申请司法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应给予其司法救助,因此,娟娟等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记者了解到,湖南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考虑到娟娟等四救助申请人案发时年龄最大的未满10岁,最小的不到5岁,属于自幼父母双亡,且监护人外祖父均无劳动能力,她们均已没有生活来源,应认定为损失特别巨大、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故决定适当突破救助限额,按2017年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500元×36个月的最高额给予娟娟等四人司法救助金共198000元。

为了确保该笔救助金能真正有效的用于被救助人的生活和学习,湖南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法官前往救助申请人所在地现场办公,邀请当地村委会,经了解情况和询问救助申请人四姐妹意愿,确定奉某生为监护人,监管救助金的使用,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本案考虑了申请人的特殊性而突破救助限额,其典型意义在于从优用足救助金,充分挖掘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但一般情况下,救助金额不应超过判决给予或者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要引导救助申请人在申请司法救助时依法对救助金数额提出合理要求,避免期待落空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同时,要做好救助金发放工作,不能一发了之,确保救助有实效。

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邱杨雨生

数据5531人获司法救助

12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两年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及省高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

2018年至今,湖南全省法院共计司法救助5111案,救助5531人,发放救助金额8200余万元.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均建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或配备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切实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体制不顺、沟通不畅等问题。

近日,省高院制定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流程指引》。该《指引》强调司法救助的公开公正性,规定救助案件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评议,杜绝暗箱操作;明确救助金一般应当由法院的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责任编辑: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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