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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养老服务业迎来“革命性”变化


来源:红网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降低了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旨在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原标题:长沙养老服务业迎来“革命性”变化

红网时刻长沙8月22日讯(记者 孙洁 通讯员 邹艳青)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降低了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旨在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为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近日,长沙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了《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自8月16日起,长沙市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便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养老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事项包括: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登记机关、法人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养老床位数量、服务场所性质、服务设施面积等内容,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提供消防备案合格凭证。养老机构开展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同时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时,应主动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完善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并妥善存档。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包括:入住合同(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近期寸照、健康检查资料、评估报告、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等。

[责任编辑: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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