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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被骗入传销组织 脱离后自立门户组织涉恶传销团伙


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穿着粉红色的棉睡衣,坐在长沙县法院的被告席上,她低着头,眼睛胀得通红,等待法院的宣判。她叫杨某芬,21岁。

原标题:涉恶传销团伙39人受审获刑

其中3人曾参加天狮传销组织,自立门户后发展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1月22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39人涉恶团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图/记者陈正

本报长沙讯穿着粉红色的棉睡衣,坐在长沙县法院的被告席上,她低着头,眼睛胀得通红,等待法院的宣判。她叫杨某芬,21岁。

杨某芬是一个39人涉恶团伙的成员之一。1月22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3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该案主犯梁某本一审获刑16年,作为成员之一,杨某芬犯抢劫罪获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梁某本、李某、冉某林先后被骗入长沙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2017年5月份以来,该三人脱离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并“自立门户”,纠集被告人王某民、王某跃、杨某贵、彭某伍、胡某仙等人为骨干成员,采取天津天狮传销组织运作形式发展组织成员,形成了五个管理层级、涉及四十余人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抢劫10余次、非法拘禁7人次,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天津天狮非法传销组织,成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为非作恶,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本、李某、冉某林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3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六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周君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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