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以为结婚证是现任妻子伪造的 男子又与前妻复婚


来源:潇湘晨报

在认识现在的妻子牟某之前,黎某曾有过一段14 年的婚姻,婚后生育一子。1994 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原标题:以为结婚证是现任妻子伪造的,男子与前妻复婚后犯重婚罪

△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 结婚证是她一个人带回来的,我以为她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结婚证,欺骗了我。" 因为没有在民政部门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永州的黎某闹了个大乌龙,放心大胆的与前妻复婚。企料到一同生活了21 年的妻子直接报了警,举报丈夫重婚。

事发后,黎某再次与前妻离了婚。日前,黎某领到了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他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期一年。

丈夫与前妻再婚,现任妻子报警

在认识现在的妻子牟某之前,黎某曾有过一段14 年的婚姻,婚后生育一子。1994 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1995 年1 月,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第二任妻子牟某,两人相处几个月后双方都有结婚的意愿。

法院审理查明,因当时黎某工作繁忙,而牟某恰好在原零陵地区永州市城南办事处(现为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计生办工作,黎某便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资料,包括自己填写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书两份、黎某与前妻许某离婚报告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书、身份证件等提供给牟某去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一起拍了结婚照。

1995 年6 月16 日,黎某、牟某在原零陵地区永州市城南办事处登记结婚。同年12 月,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摆酒宴请了宾客,之后,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性格不合逐渐产生矛盾。

" 我与牟某没有要小孩,两人感情不合,与前妻所生小孩关系处理不好经常发生矛盾。" 黎某称,婚后最初他的工资卡由牟某管理,直至2008 年后将工资卡挂失补回,从此他与牟某经济上都是AA 制。

"2016 年10 月6 日,我与黎某去尼泊尔玩,发现黎某用手机和许某聊天,为此吵了很多次。有一天我想跟着黎某跑步,竟发现他与许某在一起跑步,我跟踪了两次,两次我都与许某打了起来。"2016 年12 月份,牟某与黎某闹了好几次,她没想到,黎某直接收拾东西搬到了许某家里居住。

"2017 年1 月5 日,黎某告诉我他与许某复婚了,我没有权利管他。次日,我去冷水滩区民政局查了一下,发现黎某与许某真的打了结婚证,我就报警了。"

口头询问没有登记记录后立刻与前妻复婚

许某解释,因儿子出国办护照要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2016 年12 月,黎某拿了他与牟某的结婚证给她。

2017 年1 月4 日,黎某来到零陵区民政局查他和牟某的婚姻登记。在向零陵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口头询问得到" 没有和牟某婚姻登记记录" 的答复后,黎某当天与前妻许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黎某与许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 我与黎某一同到零陵区婚姻登记处、冷水滩区婚姻登记处都查了,都没有查到他们俩的结婚记录。" 许某称。

黎某的代理人辩称称,黎某与牟某的结婚证是牟某自己带回来的,黎某本人没有亲自与牟某去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他认为是牟某利用城南办事处计生专干的职务之便伪造了结婚证,欺骗了他,导致他认为自己与牟某并无婚姻关系。

2017 年5 月8 日,黎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肖家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

2017 年7 月28 日,被告人黎某与许某在冷水滩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经法院查实,黎某与牟某在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民政办婚姻档案内保存有1995 年6 月16 日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表、婚姻登记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符合婚姻档案的管理条例,资料真实有效,二人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2017 年6 月15 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证日期为1995 年6 月16 日黎某与牟某的结婚证上内容为" 永州市城南办事处婚姻专用章" 的钢印印文与样本发证日期为1992 的12 月29 日及1993 年2 月19 日的结婚证上同内容的钢印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在零陵区政务中心婚姻登记中心工作的眭某证实,90 年代婚姻登记档案,有可能查得到,也有可能查不到。" 因为以前的档案比较完整的都补录上来了,不完整的且未上交的档案,还得建议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阅。"

法院:在窗口查询到信息与婚姻合法有效不具有必然关联性

黎某辩称其在民政部门没有查到与牟某的婚姻登记记录而与许某登记结婚,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黎某的辩护人辩称黎某因与牟某的婚姻登记程序不合法,导致黎某产生其与牟某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想法,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

法院审理查明,黎某与牟某于1995 年6 月16 日在原零陵地区永州市城南办事处(现为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登记结婚,有结婚证、鉴定文书、南津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该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在民政部门的窗口查询到婚姻登记情况与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

黎某1995 年6 月与牟某登记结婚后举行仪式宴请宾客,此后20 多年一直与牟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双方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下,户口本显示两人关系为夫妻,且黎某在工作单位自行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退休审批表上配偶一栏均填写为牟某,以上证据足以证实黎某明知其与牟某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

黎某辩护人辩称,黎某已经与许某离婚,应当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在未与牟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虽然在案发后与许某离婚,但其重婚行为给无过错方牟某造成了伤害,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但黎某在案发后与许某离婚的行为可作为黎某量刑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为,黎某与牟某在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黎某在未与牟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仅向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口头询问得到没有婚姻登记的答复后,便再与许某办理登记结婚,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永州报道

[责任编辑:石凌炜]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新闻图片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