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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追砍同学,就真的谁都管不了吗?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问题少年”追砍同学,就真的谁都管不了吗?澎湃特约评论员欧阳晨雨广西南宁一名初二男生李某军,围殴、持刀追赶同学,还自称当地“老大”,多次实施盗窃

原标题:“问题少年”追砍同学,就真的谁都管不了吗?

澎湃特约评论员欧阳晨雨

视频截图图片来自“南国早报”微信公众号

广西南宁一名初二男生李某军,围殴、持刀追赶同学,还自称当地“老大”,多次实施盗窃被警方抓过。虽然劣迹斑驳,却因为未满16岁,学校表示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而家长又称“管不了”。(《南国早报》,10月25日) 

警方和校方如此处理,确有几分无奈。未满16岁,意味着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时,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就算犯有上述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处罚上也区别于成年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追砍他人,只要鉴定为轻伤以下,警方便不能立案追究。立法之所以如此“宽宥”,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还有挽救教育的可能。这也是人本精神的体现。 

当然,不追究刑责,并不代表不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殴打伤害他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尽管依据该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却并没有免去这些未成年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他们仍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至于治安处罚的力度,也不是轻描淡写、略施惩罚了之。具体到这起殴打、伤害他人事件中,李某军还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等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都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即便考虑到他的未成年人身份,有关部门也不能降低罚格,仅在法定下限进行处罚。 

或许,在学校看来,李某军无异于“烫手山芋”。他常逼着同学要钱,在校内外打架,班主任和学校的管教和心理辅导也起不到作用。而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软”的不行,“硬”的也不行,难道就没有处置之道吗?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具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等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于李某军这种屡教不改,又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转至工读学校,有的放矢地约束教育,无论对学校,还是对家庭、个人,都不失为更好的挽救渠道。

宽容未成年人,并不等于纵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既然法律规定了惩罚和矫治措施,就应执行到位,应罚不罚、应治不治,不仅于当事人无益,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当然,从长远来说,还应参考借鉴国际经验,探讨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能。在看守所羁押受罚,对于早熟的“小恶魔”来说,未尝不是一种关爱和保护。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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