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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岂能“罚买香烟”


来源:潇湘晨报

日前,贵州省贵定县德新镇官方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称,对两名被问责的网格员分别处以购买10至20条“蓝黄香烟”或等价安全食品的处罚。问责原因是,该镇部分行政村在脱贫攻坚中存在“非贫困户漏人”等问题。德新镇工作人员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慰问老百姓、拉近干群关系。“比如开群众会、到老百姓家走访的时候,会以发香烟等方式把群众召集起来,拉近与群众的关系”。

原标题:问责岂能“罚买香烟”

日前,贵州省贵定县德新镇官方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称,对两名被问责的网格员分别处以购买10至20条“蓝黄香烟”或等价安全食品的处罚。问责原因是,该镇部分行政村在脱贫攻坚中存在“非贫困户漏人”等问题。德新镇工作人员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慰问老百姓、拉近干群关系。“比如开群众会、到老百姓家走访的时候,会以发香烟等方式把群众召集起来,拉近与群众的关系”。(10月9日澎湃新闻)

对于扶贫攻坚过程中存在和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实施严肃问责,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有问题的是,其中具体的问责方式,竟然是“罚买香烟或等价安全食品”。尽管当地官员强调了“拉近干群关系”的初衷和用意,可是如此怪异另类的“罚香烟罚物”问责方式,仍是完全说不通、站不住脚的,也根本没有充分的合理合法依据。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而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针对一般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问责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也就是说,无论是依据相关党纪还是国法,“罚香烟、罚物”事实上都不是一种合法依据的法定的问责方式。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问责方式,显然只能是无效的。

即使不考虑“罚香烟、罚物”问责方式的合法性,仅从一般程序正义角度来看,这种简单将“香烟食品”等罚没物品“自罚自用”,直接用于“慰问老百姓”“拉近干群关系”的做法,事实上也是完全说不通的,不仅有违“罚没财物不得私用”的基本程序正义要求,也明显不合乎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拉近干群关系”当然应该,但如何“拉近”显然不能没有原则、规矩。

从控烟角度来看,将“罚买香烟”作为一种公务问责处罚方式,并将所罚买的香烟用于公务活动中,同样也是十分荒诞乖谬的。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问责更加不能例外。以“罚买烟罚物”这样不合法不守规矩的方式实施扶贫问责,不仅不可能产生应有的问责效果,而且这种问责方式本身,恐怕也应成为问责的对象。

张贵峰(湖北职员)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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